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 目 的
第一条 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象力,集合众智,博采众长,有利于本公司管理的改善,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激励同仁士气,特制定本办法。
□ 范 围
第二条 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一) 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二) 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三) 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
(四) 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五) 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六) 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第三条 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
(一) 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
(二) 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三) 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
(四) 与有关法律抵触者。
□ 提 案
第四条 提案人或部门,应字迹工整地书面提议,内容尽量详细,投入意见箱,采取属名的方式,匿名的方式只做参考。
□ 审 查 处 理
第五条 审查处理组织
公司成立"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 由厂长、分管厂长、职工代表、行政人事经理组成并设执行秘书(张志国)。
第六条 提案程序
(一) 公司在宿舍楼,厂房、门卫室三处分别设有提案箱(意见箱),提案者可书面直接投入意见箱中。
(二) 提案人也可以直接向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直接提交给执行秘书即可)。 □ 处 理
第七条 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通知原提案人,同时也可将提案人列为实施成效检查人员。
第八条 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或留存档案。
第九条 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 。
第十条 成果检查
(一) 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将成果报告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工厂"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 ,经委员会对成果报告详作审核后可作为申请奖励的依据。
□ 奖 励
第十一条 提案奖励:凡被采用的提案,每次给提案人10元以上的奖金。未被采用视情况给予1至5元的奖金;被列为不合格提案的,无奖励。
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 审查处理委员会" 依提案实施所取得的价值,可核给2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 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特殊奖金。
第十四条 精神奖励:根据情况给予证书、锦旗等荣誉奖。
□ 附 则
第十五条 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厂长办公会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