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书写打印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医嘱的书写与打印,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医嘱制度”规范下达录入、处理和执行医嘱。
二、医务人员使用本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医嘱系统,并在规定权限内完成医嘱录入、汇总、审核、发送、打印、归档等操作,医务人员完成操作后应及时退出操作系统,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全责。
三、医嘱由医师在医师工作站开具,护士汇总后将药物医嘱发送至药房,由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剂。
四、各病区必须使用全院统一制定的医嘱单格式及内容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长期或临时医嘱单上患者科别、姓名、年龄、住院号、床号、医嘱起始日期和时间(月-日,时:分)、医嘱内容、医嘱医师、执行护士、终止日期和时间、医嘱医师、执行护士均为计算机打印字体;医嘱单下方医师、护士签名后表示对本页医嘱内容负责。
六、医嘱起始日期和时间默认为当前使用计算机时间。若因抢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下达口头医嘱,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录入。
七、系统提供整页打印、续打、重新打印医嘱单等功能。
八、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部、护理部、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汇总、通报、反馈,并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及个人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