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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常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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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庭工作准备就绪后,审判长问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后,公诉人应当表明:“公诉人没有意见”或“请审判长对(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予以纠正。”

2、对于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公诉人应当提出:“审判长,今天开庭审理的XX案件,是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为此,提请审判长依法不公开审理。同时,应建议延期审理。”

3、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而没有指定辩护人就进行审理的,公诉人应当提出:“审判长,本案被告人XXX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为此,提请审判长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或“审判长,本案被告人XX没有委托辩护人,但其被指控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之规定,公诉人提请审判长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有上述情况,一般应同时建议延期审理,等合议庭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后再开庭审理。

4、对于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公诉人应当说明“被告人XXX,你申请公诉人XXX(或本公诉人)回避的要求,将由本公诉人向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待决定后再给予答复。”

5、被告人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后,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公诉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被告人XXX,现在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权作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但是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回答后,公诉人继续发问:“现公诉人就以下问题对你讯问……”。发问完后,公诉人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需要再次发问,应当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继续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后进行发问。

(1)如果公诉人要求继续发问被拒绝,公诉人应当简要说明要发问的内容,如仍遭到拒绝,公诉人应当表示请法庭记录在卷。

(2)被告人沉默不语,拒不回答讯问的,公诉人应当表示:“被告人XXX,现在公诉人向你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念该条文)。被告人,你现在沉默不语,实际上是放弃了自我辩护的诉讼权利。如果你仍然拒不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公诉人将提请法庭将这一情节记录在卷,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或者说:“被告人XXX,根据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我们办案的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仍然可以认定其犯罪并处以刑罚。所以,被告人XXX,你要态度端正,认真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以争取宽大处理。”如果被告人继续保持沉默,公诉人应当明确指出:“审判长,被告人XXX无视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反复耐心说服,坚持沉默不语,拒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这是对抗法庭、藐视法庭的表现,是拒不认罪的表现,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严处罚。”

(3)被告人推翻原供述时,公诉人可宣读被告人原供述(如多次基本相同的原供述也可概括大意),并讯问被告人:“这些供述你看过,确认无误,并有你亲笔签名捺印,你今天为何改变原供述?”如果被告人辩解没有看清原笔录或原来记不清事实时,公诉人应当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已告知你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允许你如实补充、更改原供述。这笔录经你阅读并确认(或公诉人已向你宣读,并经你确认)。被告人你作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当知道对自己供述承担的法律责任。你今天当庭翻供,毫无理由,请合议庭充分注意被告人的一贯供述。”

如果被告人辩解原供述是在诱供、副供情况下作出的,公诉人应当指出:“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没有提出诱供、逼供的问题,公诉人也没有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诱供、逼供的的违法现象(或虽然被告人提出类似理由,但公诉人查证不存在这些问题)。因此,被告人翻供不足采信,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被告人原供述,并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态度要严肃,语调要坚决,但不要给人有盛气凌人的感觉,不用“请”等词汇。遇到无理纠缠的被告人,可在告知其“后果”后提请合议庭将被告人的态度记录在卷,然后中断讯问,切忌采用训斥,扣“帽子”强压的用语和方式,以免造成被动和尴尬的不得局面。)

6、对辩护方的讯问方式或内容有严重不当或带有引供、诱供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提问方式(或内容)不当(或具有诱导性倾向),请法庭予以制止(或不予采纳)。”

7、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三方讯问被告人完毕,审判长请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在出示每个证据前,应简要说明该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内容,并说明该证据收集的程序,表达为:“该证据是(什么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向(什么)人提取的,收集程序合法。其证实的是……”出示完毕后应说:“XX证言宣读完毕!”

8、如果被告人当庭侮辱、诽谤公诉人,公诉人应当表示:“被告人×××,你无端指责公诉人是对公诉人的侮辱、诽谤,你否认有罪或对公诉人的意见有异议,可在辩论阶段自我辩解,或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申诉。你捏造事实、诽谤公诉人,是违法的。我国刑法规定‘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现在向你提出警告,你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接受审判。”如果警告无效,则请书记员将被告人的言行记录在案,并建议审判长休庭。

9、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要求证人到庭作证,应当表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申请时,应向法庭简单说明所传证人的证词对本案起到的证明作用。

证人到庭后,经审判长问明基本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后,首先由公诉人发问:“证人XXX,现在你把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向法庭作连贯性陈述。”证人陈述完后,公诉人可就其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经审判长同意向证人发问:“证人XXX,现在公诉人向你发问,你要如实向法庭作证。”发问完毕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XXX的发问暂时到此。”

如果证人推翻原证言,公诉人应当发问:“证人XXX,你有否就本案中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检察院)提供过证言?”证人回答后,公诉人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宣读证人证言,并有针对性地发问。

10、当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时,公诉人应当表示:“刚才被告人XXX的陈述和证人XXX在(针对某一事实)的证言存在矛盾,需要对质,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对质。”

质证时,如果被告人攻击被害人或证人,公诉人应当指出:“审判长,被告人XXX毫无悔罪之意,在这庄严的法庭上,竟然无视法庭纪律,肆无忌惮地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侮辱、诽谤,更为恶劣的是……,这是无视法庭、藐视法庭的表现,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严处罚。”

11、需要鉴定人到庭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出:“请法庭传鉴定人XXX到庭。”经审判长许可后,公诉人可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XXX,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回答。”发问完毕后,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对鉴定人XXX的发问,暂时到此。”

12、当审判长问及公诉人是否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庭出示时,如有,公诉人应当表示:“公诉人有证据需要举证。”如没有,公诉人应当表示:“公诉人举证完毕。”需要出示时,公诉人应当逐一说明物证的来源、内容和物证对本案起到什么样的证明作用。出示后交由法警拿给被告人或被害人辨认。公诉人可就辨认及证明内容经审判长许可后,向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讯问(询问),讯问(询问)完毕后,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XXX(被害人XXX)的讯问(询问),暂时至此。”

公诉人出示每份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完毕,应当表示:“公诉人出示XXX(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完毕。”

13、对于辩护人在询问证人时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时,公诉人应当表明:“审判长,本案辩护人XXX在刚才询问证人XXX过程中,发问方式带有诱导性(或提示性),公诉人要求审判长予以制止和引导。”

14、对于证人在律师取证时所作的证言与法庭所作的证言不一致时,辩护人提出异议或指责的,公诉人可表明:“审判长,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对自己所作的证词,有提出补充或修正的权利。只要证人所作的证词是客观的,任何人无权干涉或指责,辩护人也不例外。为此,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对辩护人的不当作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15、对辩护人在询问证人时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的,公诉人应当表明:“审判长,刚才辩护人在询问证人XXX时,有对证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语言。对此,公诉人要求审判长及时制止,以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人能客观地进行陈述。”

16、对辩护人所出示的材料系公诉人未掌握的,而对定案又比较重要的,公诉人可表明:“审判长,本公诉人已充分注意到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材料。鉴于该材料对本案的认定比较重要,为了鉴别真伪,也为了查清全案,正确定罪定性,公诉人请求合议庭对本案延期审理。”

17、对于因证据或事实发生变化的,公诉人应当表明:“审判长,本案因事实或证据发生了变化(或改变),为了正确实施法律,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公诉人认为有必要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为此,建议合议庭休庭并对本案延期审理。”

18、对于证据中以单位名义所作的情况说明等,没有写明经手人的,而该证据又对定案具有重要作用的,公诉人可表明:“审判长,辩护人出示的XXX书证,虽盖有公章,但没有写明经手人或执单人,是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其真伪尚有待鉴别。”

(公诉人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态度不能生硬,语调要平和,一般在询问证人的基本情况后,可用“请”字开始转入正题。询问结束后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的询问暂时到此。”为以后再询问留下后路。当证言或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又出乎公诉人预料时,一般情况不要与证人或辩护人发生正面顶撞和交锋,可用“建议合议庭休庭延期审理”的语句争取时间,寻求对策。)

19、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完毕。”

20、一般法庭辩论的开场语:“刚才公诉人仔细(或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所作的辩护发言,现在本公诉人答辩如下”

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需要发问,应当向审判长提出,经审判长许可后进行发问。发言完毕后,应当表示:“公诉人对XXX的发问暂时到此。”

21、在辩论中,对辩护人打断公诉人发言或进行人身攻击,讽刺挖苦,使用污秽语言等其他不当行为的,公诉人应当就有关问题(可直接点出什么问题)阐明一下立场,并表明:“大家都知道(或者任何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清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而这些均应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上。刚才,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在发言中,违背职业道德,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讽刺挖苦(或使用污秽语言)。对此,公诉人提请辩护人,这是神圣庄严的法庭,绝不允许任何人,当然也包括辩护人有亵渎法律的言行。同时,公诉人也相信辩护人发表以上言行一定会受到审判长的斥责和制止。下面,公诉就有关辩护意见,作如下答辩。”

(法庭上出现辩护人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时,公诉人应当冷静,既要理直气壮予以驳斥、警告,又要注意用语的得体、得当,作到点到为止,恰到好处,绝不能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要保持公诉人的形象。)

22、出现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或公诉人的某个失误大做文章时,公诉人应当表明:“辩护人提出的XXX问题,本公诉人已充分注意到(或者已经引起重视并作了改正)。但是,公诉人认为,这个问题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公诉人将不就此事展开辩论。”

如果辩护人在二轮、三轮答辩中仍纠缠同一问题,可作如下答辩:“辩护人提出的XXX问题,刚才公诉人已阐明了立场,因此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在辩论中再次大谈特谈,无非是哗众取宠,无任何实际意义。”

(遇到如下情况,如确系我们工作失误,可在答辩时略表歉意一带而过,争取旁听人员的理解;对于反复纠缠略作回击,也可以回避不予理睬。)

23、对辩护人辩护意见偏离方向的,公诉人可表明:“辩护人提出的XXX问题,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关,本公诉人不予答辩或不作答辩。”

24、在辩论中出现对证据分析带有主观推测的,公诉人可表明:“辩护人对XXX证据的分析,公诉人已经注意到,鉴于该分析既表面又不客观,仅仅是主观推测,所以本公诉人不予答辩(也可就事论事,逐点加以分析驳斥)。”

(在法庭辩论中,切忌言语过火而引起不必要的争执,对于控辩双方反复争论即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要果断地把球踢给审判庭,避免纠缠。一般可表明:“辩护人提出的XXX问题,公诉人在前面答辩中观点十分明确,即……。公诉人相信合议庭一定会实事求是依法作出断定,因此,公诉人不再就此事实予以答辩。”)

25、如果出现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定性定罪发表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意见时,公诉人不宜正面回答,但也不能没有态度,可表明:“刚才XXX发表的意见(内容),对此,公诉人已发表了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审定。”

或者表明:“审判长,刚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本院起诉书提出异议,认为本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定性不准,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这一愿望公诉人是完全理解的。作为公诉人,我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是控诉被告人罪行的。你可以提出自己对本案的事实、情节、证据的分析,发表对本案的定性意见,相信法庭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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