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解答】本案适用旧商标法?还是新商标法?
经查明:当事人A服装公司,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销售侵犯X牌商标的服装,经工商机关认定,确认侵犯X牌商标权,经营额300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渠道、价格与正品没有差别,当事人申辩:的确不知道是冒牌产品。办案机关准备作出没收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题: 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起生效,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而旧《商标法》并没有要求是“知道”还是“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不能说明是合法取得的,都可以给予处罚。因违法行为发生在旧《商标法》施行期间,能不能按旧《商标法》给予处罚?
答:一个行为,旧法认为违法,新法不认为违法,或者,旧法处罚较重,新法处罚较轻时,按新法执行。也就是本案应当按新《商标法》规定“责令停止销售”,而不是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听从行政命令而销售,就是明知了,就可以依据新《商标法》处罚。
参考资料:
国务院法制办《对的答复》。
国秘函【2005】237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法规是否适用实施前违法行为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原则上适用行政法规实施前的法规, 但原规定认为是违法行为或者处罚较重,而新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规定。
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