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宿舍区管理规定
为维持医院各宿舍的公共秩序,规范各住户的使用权,特制定本规定,望各住户遵照执行。
1. 各住户的使用范围为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有小院的住户,仍按原界定的院墙,邻居应互相遵守,友好相处,有问题应协商解决。
2. 各住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圈占房产证上没有标名的面积。违者医院有权制止。否则,将强行拆除。拒不拆除者,按平方10元/日处罚金。并从工资中扣除。
3. 对出租的住户,水、电、暖费用由户主缴纳,并从工资中扣除。
4. 现有地下室,住户只有使用权,住户无权自行改造或变更其用途。 住户有维护的义务。
5. 楼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住户的装饰装修。不得自行改变其原有结构或用途,确需变更者,要到医院房管部门进行咨询并领取相应的手续。否则,医院有权责令其恢复原样。并给与500~5000元的罚款。
6.住户房产证以外的面积属医院所有。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总务部
200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