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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水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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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水质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编 制:张震宇

张秀丽

审 核:张志平

李文跃

审批:丁玉海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供水公司水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质量管理,满足顾客对供水公司产品质量的需求,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产品水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及预防控制要求,水质指标的检测和考核及对水质检验工作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供水公司产品水的质量管理考核。

第二章 水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供水一分公司、供水二分公司是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实施生产运行,提供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产品水的责任单位,对出厂水质量负全部责任,出现水质波动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销售公司是按供水管网运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流程调整,管网巡视、维护,小区泵站运行及小区管网排放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网水质的监督管理,是用户水质信息收集、报送、处理、回访的责任单位,对小区泵站、管网和用户水质负全部责任,出现水质问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水文地质工程公司是公司地下水监督、分析、评价和水质保障与提升技术方案研究的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地下水的观测、监测、分析评价。

第七条 黑鱼湖生态园管理处是北引干渠引水水质及大庆水库库

区水质保障的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干渠、库区的巡视、维护管理。

第八条 管网分公司和金威玻璃钢有限公司是按公司相关标准和

规定实施管网抢修、冲洗的责任单位。

第九条 水利工程公司是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施工投产水质

保障的责任单位,负责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达到质量、卫生标准。

第十条 净化水分公司是按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和

销售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并负责纯净水产品配送和售后服务的责任单位,对“泉韵”桶装和瓶装纯净水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水源开发研究所是公司水质监督分析评价和水质保障

与提升技术方案研究的责任单位,负责日常水质监测、监督、分析评价,负责公司所属各级化验室的专业化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技术部是水源(厂)和供水管网水质优化和水质事件

应急技术调整方案制定的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生产运行部是公司供水生产运行的调度和质量控制部

门,是水质事件应急运行调整方案和水质改进计划项目执行的责任部门,是公司水质投诉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反馈的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销售管理部是公司供水销售过程中水质信息收集、整

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各销售公司水质投诉处理管理,负责各销售公司小区管网末端排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是公司水质监督考核的责任部门,负

责产品水取、产、供、销等环节的水质监督、卫生监督,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水质事件的调查、分析、总结及按照《供水公司水

质事件责任追究流程》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落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水质检测指标

第十六条 地下水源、地表水厂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见附表。

第十七条 各销售公司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

销售公司、销售二公司、销售三公司设置的管网监测点每月检测

一次,主要检测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消毒剂余量、铁、锰、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9项指标。

第十八条 净化水分公司出厂水质严格按照GB17323-1998《瓶装

饮用纯净水》要求的频次和项目进行批次检验及型式检验,检验指标执行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第四章 水质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每月对供水一分公司、供水二分公司及各销售公

司的水质检测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对净化水分公司产品质量进行考核。其中供水一分公司、供水二分公司出厂水检测项目合格率为98%,各销售公司管网水检测项目合格率为95%,净化水分公司出厂产品合格率为100%。

第五章 水质检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公司、水源(厂)和各销售公司监督检验的三级

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及用户终端水水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源开发研究所负责在安全质量环保部组织下进行

水质化验室专业化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水源开发研究所负责组织所有水质检验人员进行业

务技能培训,包括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二十三条 水源开发研究所负责水质检验设备、设施的选型和

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水源开发研究所负责水质检测药品、试剂、器具的

采购、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源开发研究所每半年对水质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依据《供水公司水质检验专业化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安全质量环保部,并参与制定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水质检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化验室

及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六章 水质预防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与实施原水(渠道引水、水库蓄水、深井水)、

水源(厂)制水生产过程、干线管网运行、小区用户终端供水四级水质预防控制体系。

第二十八条 水质预防控制体系由相关分公司制订提出,公司技

术部负责组织审定,公司生产运行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分公司为实施

责任单位,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水质预防控制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相关分公司应依据生产作业流程建立管理责任范围

内的水质预防控制体系。水质预防控制体系内容包括水处理生产作业

状况评价及改进意见,突发水质污染预测及应对措施方案。

第七章 水质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各水源(厂) 的生产过程及最终检验质量控制,在现有工艺能够满足水处理要求情况下,所供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水质检验单位要认真执行《供水公司年度水质检验监测计划》,做好水质检测工作,详细记录化验结果,并形成月报,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水质检验单位在水质检测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指标,应及时复检、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出现异常水质情况责任单位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水一分公司、供水二分公司在可能引起外网水质波动的运行调整前要根据运行调整方案制定水质保障方案,各销售公司在干线流程调整前要根据流程调整方案制定水质保障方案,经过公司生产运行部批准后执行。生产运行部负责根据各单位运行及调整情况提前通知相关销售公司水质波动预防时间、范围,并同时通知安全质量环保部。各销售公司接到公司生产运行部水质预警通知后,应在小区泵站进行连续水质观测,如发现来水水质超标,及时上报并采取排放措施。停水干线恢复供水时,各销售公司要严格按照“杏二模式”操作运行,确保水质。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接收的水质信息,相关单位应及时准确进行记录,并严格按照《供水公司水质信息处理流程》、《供水一分公司水质信息处理流程》、《供水二分公司水质信息处理流程》、《各销售公司水

质信息处理流程》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质异常,应当立即汇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如发现出厂水、干线水水质异常及生物体超标问题必须立刻通知安全质量环保部及供水公司主管水质工作副经理,不得缓报。

第三十五条 各销售公司负责制定供水干线及支干线的冲洗、排放计划,经公司生产运行部审批后执行,生产运行部负责监督实施;各销售公司负责制定小区管网排放计划,经公司销售管理部审批后执行,销售管理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供水一分公司、供水二分公司、各销售公司、生活服务公司负责组织对在用清水罐(池)的清洗消毒,施工过程及卫生标准控制应按照Q/SY DQ1243-2009《清水罐(池)、给水管道维护管理规程》及《供水公司清水罐(池)清洗消毒工作要求》的要求进行。各分公司单位应在清洗消毒施工前通知安全质量环保部,接受安全质量环保部现场监督;清洗消毒结束前通知水源开发研究所,协助水源开发研究所现场取样。经水源开发研究所检测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铁、pH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8项指标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清水罐(池)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七条 新(改、扩)建供水设施在投产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协助水源开发研究所现场取样。经水源开发研究所检测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铁、pH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8项指标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方可

投入运行。施工单位负责清洗消毒施工前通知安全质量环保部及各销售公司,各销售公司接到通知后应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及取样过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后,方可并网供水。各销售公司并网过程中应按流程调整规定操作避免水质扰动。

第三十八条 净化水分公司加强对桶(瓶)装纯净水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主要工艺指标严格按照Q/CNPC-DQ1428-2001《饮用净化水生产工艺要求》执行。出厂水质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

第三十九条 净化水分公司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纯净水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环境以及外包装材料和成品的储存、配送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条 净化水分公司销售人员在对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对用户提出的服务要求和质量问题进行反馈,分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章 水质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水源(厂)出厂水及管网水在月度监测和抽查中出现不合格,每项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连续监测和抽查相同指标不合格,每项加罚2000元。

第四十二条 各级水质检验人员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水、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验,或编造虚假检验结果,扣罚责任人2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流程(运行)调整前未制定水质保障方案,扣罚500-2000元。各单位、部门在流程(运行)调整过程中如发生

调整方案或水质保障方案制定、审核不严格,未按方案执行,未按“杏二模式”操作运行,未及时通知各销售公司水质预警,及各销售公司未认真观测、未及时采取排放措施等情况,造成水质超标或水质污染影响扩大,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部门2000-1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级调度、热线对于接收的水质投诉信息发生漏记、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扣罚责任人2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任何单位、个人对发现的水质超标及异常变化情况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扣罚责任人500-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

第四十五条 相关单位、部门对于水信息未按《供水公司水质信息处理流程》、《供水一分公司水质信息处理流程》、《供水二分公司水质信息处理流程》、《各销售公司水质信息处理流程》进行处理,造成水质污染影响扩大,扣罚责任人500-2000元,扣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

第四十六条 相关单位未严格执行水质预防控制体系突发水质污染应对措施方案或公司下达的水质事件应急技术(运行)调整方案,扣罚责任人2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第四十七条 管网分公司及各销售公司未按要求进行供水干线及支干线冲洗排放、小区管网排放,或未达到水质要求而予以并网供水,扣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未按要求对在用清水罐(池)进行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后水质未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而予以投运供水的,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于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未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或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未达到要求,而各销售公司予以并网供水的,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条 水源开发研究所未按《供水公司年度水质检验监测计划》和公司下达的临时水质监测计划点项、时间要求开展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准确,检验、分析报告上报不及时,每次扣罚500-1000元。

第五十一条 净化水分公司桶(瓶)装纯净水在月度监测和抽查中出现不合格,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在流通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扣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

第五十二条 处罚结果以质量处罚通报的形式下发,并纳入公司标准化站队达标及四好班子考评。

第五十三条 对于发生的水质事件,各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对于造成负面影响的水质事件,公司将召开现场会,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年终评优资格。

第五十四条 对于造成水质事件影响巨大、后果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地下水源、地表水厂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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