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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购销合同

05/31

合同编号:

压缩天然气购销合同

供气方(甲方):

用气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4年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部门之规定,经甲乙双方

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关于天然气的购销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

本协议书约定的买卖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第二条 特定条款

1、甲方提供的压缩天然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820-1999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质量要求。

2、如甲方交付的天然气未达到第二条第“1”项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如乙方接收,且该天然气不危害乙方设施的安全,未违反有关环境标准要求,在接收24小时内无异议,视为合格。

3、甲方将压缩天然气配送至乙方接收场站,双方人员在《压缩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签字完成时,天然气的所有权及风险随之转移给乙方。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所供天然气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条 供气数量及计划

1、根据乙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天然气日均供应量为40Nm3/日。

2、乙方应于合同签订7日内按照甲方要求填报天然气需求的年度、季度、月度、周、日计划。

3、乙方须每日8:30时前向甲方申报次日的“日需求量计划”,于每周五10:00时前向甲方报下周的“周需求量计划”。

4、乙方“日需求量计划”出现变更时,须每日12:00时前以传

真形式向卖方提出“日需求量变更计划”。

5、合同期内乙方应保证用气量上下浮动不超过合同供应量的10%,如用气量浮动较大,用气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如甲方。

第四条 运输方式、货物交付

1、由甲方采用CNG管束车负责运输至乙方接收场站。

2、双方人员在《压缩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签字完成时,天然气的所有权及风险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天然气的计量及计量器具校验

1、甲乙双方对货物的计量交付以甲方母站加气柱计量器具数据为准,气量以标准立方米或千克计算。

2、甲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法定计量鉴定机构对其计量器具进行标定,标定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计量异议:如乙方对甲方计量有异议,先按照双方工作人员确认后填制的《压缩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进行交接,并应在《压缩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进行备注,但不能影响双方供用气的进行。随后再聘请双方共同认可的合法的计量检测机构对双方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双方都不得拒绝。标定检测完成后,如误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国内,标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定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乙双方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解决计量差异问题。

第六条 压缩天然气价格

1、甲方售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价格按以下方式进行:

按元/Nm3结算(1立方米= 千克)(人民币,下同)。

2、合同期内如遇政府主管部门、上游气源单位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母站进气或子站售气天然气价格(含管输费),则本合同天然气交付价格同步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保证金

为加强天然气供应的计划管理,保证甲乙双方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不受损失,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用气保证金 0 万元整。 保证金的支付: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保证金的保管: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并由甲方保管,不计息。 保证金的用途: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伤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如保证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有继续追索的权利,直至损失得到合理解决。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天然气转售或转供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并终止供气。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不能保证用气稳定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扣除乙方保证金„因甲方原因除外‟:(1)累计30天以上不能完成日均合同气量;(2)不能完成年合同量的70%;(3)随意中断购气,严重影响甲方的供气计划(经过甲方书面同意除外);(4)用气量浮动超过约定的标准的。

4、因乙方的过失、过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

5、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用保证金充抵气款。

6、乙方出现拖欠气款时,甲方视乙方为合同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

保证金的退还:在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甲方在扣除己方损失后,应在乙方提出退款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剩余保证金本金。

第八条 货款结算

1、气量结算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压缩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为结算依据。

2、双方采用“先付款后供气”方式,即乙方在用气前应向甲方预付不少于7日的天然气款。甲方收到预付气款后,按计划开始为乙方供气。每逢周末、节假日,乙方必须提前支付足量预付款,以保证正常供应。乙方的预付款不足时,甲方有权终止供气。

3、甲方每周周一对上周发生的供气量及货款金额进行统计,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按月给乙方开具发票。

4、合同履行期结束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预付款余款本金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合理安排给乙方供气,根据乙方确定的用气计划及本协议书规定的质量,平稳连续地向乙方供气。

2、甲方在生产设备正常计划检修停产时,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3、因突发事件或其它原因影响供气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确定恢复供气的时间后,立即电话通知乙方。

4、甲方固定2台CNG管束车负责给乙方供气,不得随意更换,在乙方卸气后剩余气量仍归乙方,直到甲乙双方结束合同,结算时扣除剩余气量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日计划用气,并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气款,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气款,甲方可在电话通知后,采取停、限气措施。

2、乙方因设备年检等原因不能按计划用气时,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并在恢复用气前2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3、甲方CNG管束车属于高压容器设备,同时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故乙方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伤甲方设备及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甲方CNG管束车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和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确保CNG管束车安全无隐患,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形包括以下各项:

1、火灾、洪水、大气干扰、电击、暴风、台风、龙卷风、地震、滑坡、流行疾病或其它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内乱、破坏、供应紧急状态、封厂、政府的审批许可程序或其它全国性劳资纠纷。

3、天然气管道设施或加气站被要求的测试、清管、修理、改线、或者由于操作上的或机械上的事故导致供气量和销售量减少或中断,并且这些事件和事故不是在当事方的合理控制范围内。

4、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天然气产量减少而未达到供气计划数量。

5、电力部门停电或因非甲方原因造成母站无法生产的。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不可抗力结束后不能恢复合同履行。

2、因上游气源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正常供气。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和预付气款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和足额到位。

4、乙方提取的实际气量连续30天小于合同约定日均气量的70%。

5、乙方不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售或转供天然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6、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不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影响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有效期

本合同自204 年9月至2014年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前乙方有续签合同愿望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好合同续签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运行方式改变时,要提前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3、本合同供气量仅限于乙方当前的实际用气,不得作为乙方开

发其它市场的气源保障,由此引起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乙方违约,甲方按合同有关条款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时,乙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六条 附则

1、合同签署:甲方、乙方签署本合同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

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以及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修订: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合同。

4、合同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5、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应对合同的内容及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能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两份。双方于文首载明日期签订本合同。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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