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舟商贸城石材购销合同
购货(甲)方: 平塘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供货(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正式委托乙方加工制作石材,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单价:
详见尺寸单
二、合同总金额(以实际发生计算)
预算总额人民币约(大写):
(小写):
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为。
2、石材应于2016年 月 日前运至 平塘县新城区新舟商贸城 ,石材在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天内供至项目工地。
3、若乙方未能按时完工,则中标人应负责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 担 500 元/天的工期罚款。
4、运费由乙方负责。卸货费用由 乙方负责支付。
四、验收标准及供货期限:
1、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需货物完好无损。运费及装卸费用由乙方负责并送到甲
方指定地点。
2、 甲方在收到石材后,对于石材的数量、型号、规格色差进行核对、检验(按
乙方送到工程部的样品验收),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短缺的石材,应在一周内向乙方提出异议。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石材名称、规格、数量及校验情况和处理意见。
3、 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石材,电话通知乙方现场复查,两天内没有到现场视为默
认甲方提出的石材问题及处理意见,并在下一次石材进场时无条件更换。
4、 石材运到现场由甲方负责代表接收及检验,暂定月日开始供应石材,
期限为通知石材进场起 内完成石材供应(如遇不可抗拒的天气除外)。
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出具
相关权利机关的证明并及时通报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1、 石材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石材单价不变。
2、 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元作为定金。根据石材进场的进
度情况支付工程款,运到现场的石材量达到石材总量的100%时,经甲方、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到场石材工程款 元;材料全部运到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扣除工程总价的 为质保金,
支付其余尾款;完成安装后付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按照进度要求供货,如甲方付款不及时,供货时间相应顺延;如乙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的供货,每次将对乙方进行总工程款 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总工程款金。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或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自贡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程货款支付完,即为合同终止。
甲方单位名称(章):平塘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开 户 行:平塘县农商行金盆分理处
帐 号:[***********]4687
联系电话:[1**********]
签字日期: 年
乙方(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