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 防 触 電 保 護 類 型 :
燈具應分為I類, II類和III類.
I類燈具: 燈具的防触電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 而且還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 即把易触及導電部件連
接到設施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体上, 使易触及的帶電部件在基本絕緣失效時不致帶電.
II類燈具: 防触電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 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 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 但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安裝條件的措施.
III類燈具: 防触電保護依靠電源電壓為安全超低電壓(SELV), 并且其中不會產生高于安全超低電壓的電壓的一類燈具. 安全超低電壓為: 6V – 12V – 24V.
二.按 防 塵, 防 固 体 物 和 防 濕 的 保 護 等 級 :
燈具將根据”IP數字”系統級別來分類.
IP : 國際保護
IP數字是燈具上的主要標識. 如有需要, IP符號可与IP數字一起標出.
(*)普通燈具不需標IP20.
其 他 图 示 的 分 类,按 支 撐 面 材 料:
*宜于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燈具.
不宜直接安裝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燈具(僅宜于安裝在非可燃材料表面的燈具)
當熱絕緣材料覆蓋住燈具時, 宜于安裝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內部的燈具
(*)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著火溫度至少為200 °C, 并且在此溫度時該材料不致變形或強度降低.
例如: 木材和厚度大于2 mm的以木料為基質的材料.
備注: 著火溫度和普通可燃材料的對于變形或強度降低的抵抗性能是基于15 分鐘詴驗測定的且被廣泛接受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