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后,深扒清华附中坍塌案的前因后果 - 范文中心

二审终审后,深扒清华附中坍塌案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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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工程事故多发,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最大的自然是14年底的清华附中坍塌事故。5月底,法院对于该事故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深扒事故,相信会从这个案例中带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三)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

4.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6.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钢筋工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基坑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施工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钢筋物料,其中12月28日17时58分至22时16分,吊运21捆;12月29日7时27分至7时47分,吊运3捆。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劳务队长接到报告后通知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据统计,事故共计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开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第十三条内容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结果

(一)事故责任分析

1.建工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导致载荷过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2.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安阳诚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违规与总包单位签订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郭向东,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闫德中,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事故发生后,安排杨冬先伪造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6.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7.张永刚,北京华清技科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3、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被告人张换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6年)

9、被告人张焕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有期徒刑4年6个月)

10、被告人赵金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有期徒刑4年)

11、被告人田勇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2、被告人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有期徒刑3年)

判决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13、被告人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有期徒刑5年)

14、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有期徒刑4年)

15、被告人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有期徒刑4年6个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6、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期徒刑6年)

17、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4年6个月)

18、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9、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有期徒刑4年)

20、被告人荆鑫(施工员)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二)事故责任一审的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相关人员和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处理结果及判决如下:

1、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2)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3)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4)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5)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6)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7)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8)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9)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10)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1)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2)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3)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14)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15)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安全监管部部长、经营部部长等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等给予其开除处分。

(3).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规划处处长、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等人给予其撤职处分。

3、对于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1).刘俊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副处级,试用期内)。对相关科室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李程,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副主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五科、监督六科。对监督五科没有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和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内容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樊力强,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五科科长。对该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经理在岗等情况不掌握,未有效组织监督组相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工作计划,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三)被告人二审上诉

上诉人杨泽中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杨泽中不是涉案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不负责组织、指挥生产作业,其不应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泽中应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王京立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王京立在涉案项目中仅起间接管理作用,对事故发生仅起次要作用;王京立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王英雄的上诉理由是:案发时其已退休,其对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王英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王英雄是涉案项目的生产经理的证据不足,且案发时王英雄正值休息,不在工地,因此,王英雄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其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上诉人荆鑫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荆鑫在实际工作中仅履行了普通职员的职责,事故发生原因与荆鑫无直接联系;荆鑫系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张换丰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也没有指派张焕良带人到涉案工程施工,其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张换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换丰作为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到涉案项目的具体生产作业中,对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不承担主要责任;张换丰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焕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张焕良的失职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作用力明显较小,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张焕良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积极参与救援等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张焕良的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张焕良案发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情节未予认定属定性错误,严重影响被告人的量刑结果,故申请本案开庭审理。

上诉人赵金海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赵金海在事故中不起决定作用,其是按总包方的口头交底进行施工,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责任;赵金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田勇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田勇只是按照赵金海转述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要求编写的马凳翻样,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田勇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是:他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其系初犯,积极参与救援,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郝维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一审法院认定郝维民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的事实无法律依据;监理合同不应成为监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事故发生在非监理时间,属监理不能;郝维民对事故应承担间接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同时申请二审开庭审理。

上诉人张明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监理失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张明伟履行职责的疏漏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较低;张明伟在案发后积极救援,具有自首情节,受害人家属得到了经济赔偿,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田克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田克军没有义务监督《钢筋施工方案》的交底情况,施工单位加班调运钢筋未提前告知监理单位,对本次事故发生田克军仅承担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次要责任;田克军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耿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耿XX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事故责任二审的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X、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以及原审被告人曹晓凯、李XX、耿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

鉴于上诉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荆鑫、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X、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以及原审被告人曹晓凯、李XX、耿XX的认罪态度较好,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根据耿XX的认罪态度及在本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本院对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唯对杨泽中构成立功情节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审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X、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严禁利用任何形式实施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下属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名不符实”的现象发生。

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和施工方案,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合理确定工期、造价,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清华设计研究院要举一反三,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进行全面摸排,提高技术水平,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

施工企业应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

(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健全完善法规标准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市场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尽快健全超厚底板钢筋支撑结构设计、制作、验收和检查标准,明确将支撑结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标准、措施,健全设计、施工、监理三同时工作机制,督促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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