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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缴纳情况浅析
作者:李秀河
来源:《商情》2015年第50期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订立的合同门类较多,在日常税务工作中对于某种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在印花税哪个税目下应税会存在混淆。为对实际工作进行指导,现对各种合同按照印花税税目进行归纳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 印花税
一、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属于此税目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以上合同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006年11月27日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改变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由不征印花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但实质上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视情况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同被拆迁者签订的拆迁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对于货币补偿拆迁合同,双方应按照被合同中约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对于被拆迁者选择后两种形式补偿的,双方也不再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对于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拆迁合同,相当于既购又销,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销售价格之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购销双方持有文本应分别贴有印花税票。实际业务中,开发企业存在纸签合同和网签合同的区别,签了纸签合同但未提交网签合同。对此种情况,从合同签署来看,开发企业应按照纸签合同作为印花税应税发生的时点,不应提交网签合同才纳税。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此部分合同包括地质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按照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设计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而应在此税目下申报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