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及其何某、张某、张某路 违法听证走过场并出具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的举报
举报人(原告):李某玉,男,200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
法定代理人:李某(李某玉之父),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
法定代理人:王某(李某玉之母),女,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
被举报人:北京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地址:北京市XXX。邮政编码:100062 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任该鉴定中心主任。
被举报人:何某、张某、张某路。
举报人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请求
恳请监督监察机关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给举报人以明确的书面答复。
违法违规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举报人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违反《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超委托范围进行鉴定,为被告开脱责任
举报人和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是“鉴定被告献县人民医院在接生原告时是否存在原告列明的五个过错和其他过错。”并没有申请鉴定“过错参与度”或“因果关系鉴定”,但该被举报人超出委托范围作出“无医学依据确定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详见委托书和鉴定结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可见,得病或分娩不是原告的过错。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未曾列明原告及其亲属存在过错,就没有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客观事实和法定依据,而称“无医学依据确定具有因果关系”。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听证程序严重走过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但该鉴定中心本次鉴定听证时,未让原被告双方发言、未进行记录;如此严重的病情、严重的损害后果仅20分钟结束。在张某被举报人问的无话可说(问的是:你不做伤残鉴定,为何通知我们说“带孩子来做伤残鉴定”?)走后,何某出面“组织鉴定听证”,但根本没有记录,也没有让双方签字。
如果被举报人称有记录,请司法局让该中心出示该所谓鉴定听证时的记录(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载体)。
其中一名鉴定人张某自听证时至今未曾见到过,但结论上有其签名;张某与何某的签字笔记相似,或系一人所签,何某涉嫌伪造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文书。
三、被举报人及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自相矛盾的鉴定
[2011]临鉴字第3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有诸多自相矛盾的表述。如:
①提供了10册后续治疗的病历,仍称“后续治疗情况本次不祥”; ②先称“缺乏颅内出血表现”,又称“表明被鉴定人非单纯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③先称“以上提示分娩和出生过程中无胎儿宫内窘迫和新生儿窒息”,又称“其主要因脑组织缺血性病变”;
④如第6页第三段,何某承认“颈部可见脐带血流”是脐带绕颈的指征之一。但其为回避该事实,又称“不能成为具有脐带绕颈的必然依据,但不排除可能性。”前后矛盾。
等等,不再一一例举。
四、被举报人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失 由于该被举报人的严重不负责任,使得本已经接近“家破人亡”的举报人家庭需要再次拿钱进行鉴定,需要再次支付巨额差旅费(因孩子无听力、无视力、无智力,一个人抱不动,需要租车往返),需要让我们个人继续承担巨额的治疗康复的费用。等等。
五、被举报人的鉴定结论和分析说明违反国务院和卫生部的规定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实施细则》均规定施行手术“需告知患者及其亲属”,但该鉴定称“未规定告知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
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六、何某的法庭回答违反卫生部文件和医疗护理常规的规定 对卫生部文件和教科书规定的“人工破膜”属于手术的范围,该《鉴定文书》和何某法庭接受质询时均称不属于手术。
卫生部科教司2007年4月24日制定的《卫生部妇产科医生培养细则》明确规定“人工破膜”属于手术。
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妇产科手术学》也将“人工破膜”纳入手术的范围。
七、被举报人无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拒绝做伤残鉴定
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称“通常在7~9岁时病情基本稳定;被鉴定人有接受治疗的适应症,现不宜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无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
本次何某接受法庭质询时向其出示了其他鉴定中心为3岁半的脑瘫患儿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文书,何某无言以对。根本没有、他也无法回答7周岁后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定依据。
客观事实是:原告的病情是出生时大脑损伤,目前世界上还没有谁能够治愈。患者目前没有听力、没有视力、没有智力,根本无法交流,如同植物人。何某是如何判断病情未稳定“具有接受治疗的适应症”的?请其出示病历或对孩子检查的身体各器官的依据。
八、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超标准收取鉴定费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医疗纠纷收费标准基准价为4300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规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即:最高收费应当是6450元。但该中心收取了9600元鉴定费。
九、违反法律规定收取出庭费
何某收取1500元的“出庭费”没有出具误工证明,仅仅出示了收费票据,而且是非合法票据。
十、司法鉴定人张某、张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没有出庭资格的授权签字人出庭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该[2011]临鉴字第3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人“张某、张某”没有出庭,也未说明理由,而是由“授权签字人——何某”代替出庭。何某不是鉴定人,没有出庭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北京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有以上诸多违法违规之处,恳请监督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给举报人以明确的答复。
此致
北京市司法局
附:(京)XX司鉴[2011]临鉴字第3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举 报 人:李某玉
法定代理人:李 某 法定代理人:王 某 二○一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