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0933836 余家荣
以案说法论文
这以案例是我从网上无意中看到,它很值得我们去思考,所以我就围绕这一个案例谈一下。 事情的具体缘由是这样的,被告人黄埔1992年3月14日出生,某市中学初一年级学生。2004年4月5日下午,黄埔去校途中,见同学王某骑车驶来。黄埔想与王某开一个玩笑,就趁王某骑到身边之时,将一树枝扔进王某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王某翻车倒地,头部撞上坚硬的石块,当即昏迷。黄埔立即打电话给120,将王某送往医院,后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黄埔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呢? 我经过查阅一些相关的资料,认为黄埔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黄埔生于1992年3月,在案发当时并没有满18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根据我国《刑法》17条治规定,只有年满十四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案发时黄埔只有12岁,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其主管并不存在主观故意。由此该案的犯罪注意要件不符合,所以黄埔不承担刑事责任。
黄埔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也认为黄埔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黄埔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所以在这案例中,应该由黄埔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这一案例带给我的思考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利用法律很好的保护自己,我们一定要很好的利用法律。但是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像上面的案例一样,生命是很脆弱的,我们很多时候是没办法左右的饿,就算我们通过法律获得我们应有的赔偿,但是还是没办法挽救生命。因此我觉得法律也不是保障到我们的一切,例如生命的脆弱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应该说我们任何人都是无能为力的,所以说法律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我们的利益。
因此我觉得鉴于上面所说的案例,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未成年人的意识教育,加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教育。使得他们能明白到事情的轻重,而从另外的一个方面来看,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未成年人通常自己的法律知识很缺乏,不会运用法律上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很多时候只会用武力等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样的做法是非常愚蠢的,不仅没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可能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教育是迫切重要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案例的看法以及自己的一些感悟,而且一个学期以来,通过以案说法这门课程我学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识,不仅让我明白到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了解到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对抗恶势力,学到了很多自己专业课以外的知识,获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