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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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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红色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

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0.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1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13.将刑法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除。

二、分则

1.对刑法第109条叛逃罪,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删除。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危险”为要件

4.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5.(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p#分页标题#e#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6.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犯罪行为

7.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8.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

9.(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由中法网校供稿)

柏浪涛与刘凤科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及谈司考备考影响

柏浪涛: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出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比方说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还有未成年犯罪免受了前科的报告义务,严的一方面,比如说对黑社会的性质组织的犯罪,还有恐怖活动的犯罪,加大处罚力度。

柏浪涛:废除死刑的社会影响很大,但是对我们司法考试的影响很小。因为它废除了是一种进步,司法考试不可能去考哪一个废除了死刑,这种考法不具有可考性,当然它的社会影响很大,体现了人道主义,最终废除死刑的必由之路,渐进式的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对象。

柏浪涛: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第一是对老年人犯罪,他明确规定了,如果是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如果是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体现的第二个方面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咱们国家以前没有规定减轻处罚在法定以下处罚,但是没有说可不可以跨越两个档次,现在已经明确了不能跨,只能低于一个来处罚,这个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以前我们的考点是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分,但是现在减轻处罚有了格的限制,这个也非常重要。

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还有一个审判式的年满75周岁一般是不适用死刑的,如果有特别严重的情节。

柏浪涛: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如果以这种手段的话,要适用死刑,但是

这个不是必须适用死刑,只是说也可以适用死刑。

在这里大家解读这个条文的时候要注意一下,这个条文是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我们往往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故意的话,就是故意杀人。这个应该是指故意致人死亡,因为前面说的是特别残忍手段。它其实指的是故意杀人,为什么不说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呢,他怕你仅仅理解成故意杀人罪这一个罪名,在绑架罪里面也有杀人。主要是体现这一点。

柏浪涛:它说的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的时候,这一点也有区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指的是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但是老年人75周岁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老年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包括先审判前的羁押也是属于。

柏浪涛:这就看对这个审判是扩大解释还是严格解释,如果是严格解释只包括审判阶段,如果是扩大解释,还包括审前羁押阶段,孕妇说的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那个可以扩大到审前羁押,甚至审判后有一个妇女在执行期间怀孕了,那也不能适用死刑。

另外关于第二个大的方面考生也比较关注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数罪并罚问题也有很大的变化。而且数罪并罚在理念命题当中也属于一个命题的超级重点也谈不上,它是属于一个中档以上的命题点。

刘凤科:有时候如果考到数罪并罚原则的时候,关于刑期的计算问题可能会涉及到。这里最大的一个变化,在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如果他的组合刑期没有超过35周年,它的上限是20周年,如果是超过了35周年的话,那么它的上限一下子提高到35周年。这个变化在今后如果命题的考试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涉及几个“最”。有期徒刑的时候,刑期的总和是否超过35周年。

刘凤科:在一个选项里面会有相应的内容出现。

主持人:我觉得这个规定的确很好的体现了宽严相济。

柏浪涛:主要是想延长生刑。

主持人: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加大了对于恐怖犯罪还有黑社会犯罪的这样一个惩罚力度。好像在累犯当中也有所涉及,这个问题是什么情况?

柏浪涛:人们知道累犯里面有两种,一个是一般累犯,一个是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以前只涉及一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现在就加了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还有投放危险物质那些犯罪还加了一些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这是不能假释。累犯包含了刚才说的那两种,一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个是恐怖犯罪,再犯的话就是特别累犯。

主持人:其实是加大了对三种犯罪的一种处罚力度。要是这样的话,它的命题角度应当是考这三种。

刘凤科:如果从命题角度来说的话,它可能会以这样一种选项的方式出现,比方说前面哪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面说过了刑满释放以后,十年以后,然后又实施了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的具体的某个犯罪。再说他可不可以假释。这里有一个前提,他是否属于累犯。这样可以把几个制度结合在一起,又把修正案的知识融在一起。这种考法应该是比较常见的。

柏浪涛:刚才我说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因杀人、抢劫,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那个有两个点要注意,一个是我刚才说的假释那一块,他不能假释,还有一个点也很重要,这些人如果被判处死缓的话,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对他们要限制减刑。

主持人:我注意到用词是可以限制。

柏浪涛:根据情况可以限制。而且还规定了最终的实际执行刑期。这个是串联在一块儿的知识点,一定要注意。

主持人:这些问题的解读,这几个法条之间还要联系起来综合进行。在这次修八当中我还注意到一个比较新的变化,提出来了关于管制的新的《刑法》的执行方式,关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这个问题从我们的立法体系上来讲应该是一个比较新的一种制度。白老师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柏浪涛:社区矫正从形势政策学来说,是西方的一种执行方式,咱们国家先是从学理上论证,后来在2003年中央政法委要求在某些省市进行试点,试点最后总结觉得经验不错,然后到2009年在全国开始推行。[学法网收集整理]至今它的法律还没有出现,一直想立一个社区矫正法还没有出台。眼下最权威的还是09年全国推行的这么一个意见。

真正进入法律的其实及是我们这个《刑法》修正八直接写入了社区矫正,这是通过《刑法》来推进社区矫正,它不是一个刑种,是非监禁型。同时不光是在管制里面采取这种方式,在缓刑里面也采取,在假释里面也采取。

主持人:现在到底谁执行也还没有明确。

柏浪涛:它只是有关部门去执行,以后如果出了《社区矫正法》的话,主流的认为还是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

主持人:这样一个新的制度,目前来看如果要进行司法考试备考的话,它要借助命题的可能性不如刚才讲到的那几个点。

刘凤科:最多就是一个命题判断,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句话排除了。

柏浪涛:因为相关的配套设施还不是非常完善。

主持人:前面介绍这些真实的贯彻了宽严相济的这样一种刑事政策。这里边还有很多其他的修改的规定,比方说坦白,抗拒从严,我们喊了这么多年,可不可以这次借助刑八真正实现了它的合法化?

柏浪涛:也不能说是它的合法化,一说合法化,好像以前都是非法的。以前说坦白从宽是诱供,以前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现在变成法定的,它不是必需型的。

主持人:和它相关的几个点,自首、立功、坦白应该是2011年的命题。通过历年真题来看考察的频率是非常高的,而且经常在卷四当中出现。

柏浪涛:因为他们的相同点都一样,都是被羁押了,被动归案,区别点在于你陈述的是人家掌握的还是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

主持人:坦白和一般自首的区分主要是在时间点上的区分。

刘凤科:它和一般自首的区分是明显的,主要是和准自首,特殊自首,都是属于被动归案,被动归案的情况下如果要认定为特殊自首,坦白的交待的是已经掌握的罪行,把他的罪行再交待一下,就这个意思。

主持人:我简单总结一下总则,关于坦白、数罪并罚,老年人犯罪还有减刑和累犯,这应当是命题的几个重点,或者是学习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另外这次修八除了总则当中有了比较大的调整,分则当中也有比较大的调整,有新增的,有修定的,有的还详细列明了一些行为方式。今年在分则上在命题上应该会有所体现。

比方说我们讨论比较多的话题,去年叫“飙车年”,几个主要的城市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这次我们也看到,单独作为犯罪的处理,白老师也给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柏浪涛:条文出来以后,现在大家都把它叫做“危险驾驶罪”。这个罪规定了两个行为方式,一个就是飙车,另外一种是醉酒驾车。这里面有两个点,第一个点是在飙车过程犯罪的时候他加了一个要件,就是要求情节恶劣,但是在醉驾的时候没有加情节严重或者是情节恶劣这样程度的要求。他就是说只要醉驾就构成犯罪。当时讨论的时候,这样会不会造成打击面特别广,处罚范围特别大。

要不要加一个情节严重,公安部门的同志就说,醉驾和酒驾实行了这么多年,只要是司机,他都很明显,一吹是多少酒驾,一吹多少是醉驾。最后没有加这个情节严重,这个点是很重要的。这是第一个。

这个条文里面还有第二个点,大家如果仔细关注的话,网上公布了这个草案的一审,一审草案里面没有第二款,现在加了一个第二款,第二款处理如果你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你又构成了其他罪的话该怎么办。比如说你高速飙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了,飙到前面去,撞死了好几个人,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说是数罪并罚,有的说是指定豁免一个罪。现在作为重罪处理。

这个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它是值得商榷的,大家得先这么掌握。

主持人:司法考试按照条文来,柏老师可以我们私下里商榷。

刘凤科:这个地方还有一个考点,按照去年的司法解释,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当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像这种情形的话,如果现在按照这个条款如果醉酒驾车,高速公路上逆行的话,这种特别注意,不要把这个仅仅理解为危险驾驶罪。

如果导致了结果的,如果触犯了其他的罪,就以重罪处罚。

主持人:看来这样一个犯罪它既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是司法考试备考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刘凤科:对。

主持人:特别它涉及到了和其他犯罪的区分。

刘凤科:交通肇事本来是一个重要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一个考点。既然你加了这么一个条款,而且这也是在社会生活当中被大家很关注的,从考试的命题角度来说,出题的概率是比较高的。

主持人:除了关于危险驾驶这个方面还有关于假药。假药也是这几年炒的比较热的话题。

在我们的分则当中加大了对于假药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柏浪涛:假药这个罪处罚力度加大主要是体现在什么呢?我记得以前把生产假药这个罪是足以造成具体的危险,现在把这句话删了。这就变成了一个抽象的。你只要实施这个事情就构成这个罪。食物中,你让司法机关要证明足以造成对人体造成健康的危险这个比较困难。所以就把这个删除了。

主持人:其实就是降低了定罪的门槛。

刘凤科:其实这个在2010年就考过,按照司法解释,生产给孕妇的药就属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如果按照现在的标准,司法解释里面所罗列的那些具体的表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其实从考试的角度就没有必要判断。只要生产销售的所有法律规定的假药的范围可能就成立这个罪过,不需要判断其他具体的危害的具体的情形。

主持人:下面改的比较多的一个地方,这应当是新增加了一个犯罪,关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有的是往故意伤害上去靠,这次明确了这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柏浪涛:这个和总则里面联系起来,规定了好几种强行,第一是未经他人同意,第二是强迫他人,第三是欺骗他人。我觉得就掌握一点,只要是被害人承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这样的人你去移植人家的人体器官,那肯定构成犯罪。我觉得这个罪对于考试来说不是一级关注的那种。

主持人:大纲当中也得看它的定位是放在重点罪名还是一般罪名。

刘凤科:现在它有三款,从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这一款当中他人应该是他承诺的。在这个条文当中,根据这个器官对人体的身体健康还有生命的危险,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还有故意杀人。有的媒体上报道,新增的死刑的罪名,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其实这个罪没有死刑,因为它的罪是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当中。这个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本身是没有死刑规定的。差别就在这个地方。即使被害人承诺,如果摘取器官也不见得组织他人出卖组织器官。它的限定更多一点。

主持人:以前还有一种是对自己的伤害是属于轻伤。

刘凤科:这个条款还有第三款要注意一下,这个也是普遍发生的,死亡以后,未经允许摘取器官或者是违背之亲死者的遗愿摘取器官。现在以盗取侮辱尸体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

主持人:下一个是关于强迫交易罪也做了一些修改,增加了集中形式。强迫交易在以往的考试当中考得非常少。

刘凤科:考过。在命题点出现过这个罪名。它一般和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联系在一起的。

主持人:我看他这次修改除了吸收以前的那种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或者是接受服务等等,还加了强迫招投标或者是退股,加了这些具体的情节。具体的情节它是不是成为命题的角度和热点。

刘凤科:这个有可能,你看现在增加的主要是强迫他人参与退出投标,拍卖的。经常发生这样的恶性的事件。还有强迫他人转让收购公司股份或者是债券。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像这些规定的更细,而且现实生活当中这种强迫他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者是不从事一定行为,把它具体化,跟市场经济有关的。这个内容在考试当中也是需要注意的。它的具体方式更明确,就命题来说也好出题,不会有任何争议。

主持人:特别是他对于敲诈勒索,抢劫之间的这样一个区分。

刘凤科:这个罪法定刑也提高了,加了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最高是三年了。加了以后,以前在区分这个罪和抢劫罪的时候,法定刑是一个考虑因素,即使加了以后,法定刑仍然很低。总体他们区分的标准,比方说手段足以达到反抗,肯定也是认定为抢劫罪。这个没有本质上的变化。

主持人:关键得看暴力或者是威胁的程度。

刘凤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主持人:前几年发生类似这样的一个案子,一个人去买鞋,看了看,这个人说必须得买,不买,我得打你一顿,像这种我揍你一顿应该是按照强迫交易来处理。如果你必须买,你不买,我杀了你。后者肯定是按照抢劫处理更为合适。

刚才提到敲诈勒索,敲诈勒索这个罪名,在敲诈勒索的具体形态包括法定形式上也有一些修改和调整。而这个罪名也是往年命题特别重要的罪名。

刘凤科:敲诈勒索从成立条件上来说,增加了一种方式,就是多次敲诈勒索,这个有点仿照盗窃罪以前的规定,盗窃罪有多次盗窃,这次盗窃罪也做了修改。敲诈勒索一个变化就是加了多次敲诈勒索,这是一个方面。

这一点大家了解一下这个知识点,很好记。另外变化的是法定刑提高了,以前敲诈勒索罪最高只有十年有期徒刑。这次提高到了15年,提高到15年这个变化从考试角度来说的话,主要就涉及到敲诈勒索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学法网收集整理]因为一个行为完全可能既是一个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也可能是勒索行为。按照以前,一直以来重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肯定是诈骗罪了,即使这次敲诈勒索提高到15年,对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话,由于诈骗罪最高是无期徒刑,从整体的思路上来说没有变化,没有突破到敲诈勒索超过了诈骗。

主持人:另外关于盗窃。这是每年必考,每年不止考一次,盗窃也有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关于盗窃的几种形态。这种简单的增加了关于盗窃的形式,这个在修改上包括在命题的备考上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刘凤科:可能盗窃罪是今年需要加大关注力度的一个罪名,从成立犯罪的基本模式上来说,规定了两种,一个是数额较大,一种是多次盗窃。这一次把入户盗窃以及携带凶器进行盗窃和扒窃的认定为单独的两种盗窃的方式。大家要注意,现在成立盗窃罪的基本模式一共有四种,有这四种大家就要把它和其他的有关行为区别开来,别人认为入户盗窃是一种单独的情形,还有携带凶器扒窃,要把它和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区别开来。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那是按法律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从这一点,尽管表述上和其他的罪名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他们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考生在做题的时候,在给出命题判断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把细节区分清楚。这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另外的变化是把死刑取消了,以前针对两种情形,盗窃珍贵文物,主要是以现实中的一些案件,单纯的侵财的案件尽量抹掉,这也是一个变化。但是从考试角度来说,刚才柏老师已经说了,对死刑本身考试不可能直接问你这个罪有没有死刑。这个问题倒是太重要,关注的还是全面的变化。成立盗窃的方式增加了。以及这种方式,不要把它和其他犯罪的加重情形混淆起来,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主持人:这个条文表述,我注意到了,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刘凤科: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如果写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那是另外一种。

主持人:关于死刑问题虽然考得比较少,有的时候绑架的死刑考过一次。

刘凤科:它主要是考致使绑架人死亡或者是杀害被绑架人这种情形的认定,它主要考这个情景的认定,而不是考死刑本身。

主持人:盗窃罪加上这几种形式,包括今年在《刑法》的财产罪大有文章了。

柏浪涛:这个扒窃跟盗窃相并列,扒窃是什么意思?

主持人:我们理解的扒窃应该是掏兜。

刘凤科:它肯定属于盗窃的模式。这个地方就像以前用的凶器的词语,还有行凶词语。它可能不是一个很规范的法律术语,它是生活当中的一种形态,扒窃型的盗窃。比方说在公交车上,还有火车上。针对的身上的一些小部件这样的一些东西。

柏浪涛:如果弄人家火车上行李箱的东西那个算不算扒窃呢?

刘凤科:行李箱上算是盗窃。

主持人:索性的是没有扒窃罪,否则的话区分就很乱了。的确在用词上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

柏浪涛:而且扒窃都是北京这边用语用得多,我都不知道南方懂不懂这个扒窃是什么意思。

主持人: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关于分则分析的,提到一个强迫劳动罪。这一块有所涉及。

刘凤科:考过两次,一个行为人把一个人骗到一个地方,卖到一个矿山让他劳动。这次间接的考强迫劳动的问题了。另外说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怎么认定的。从考试的角度来说,因为这个罪和其他的罪会联系在一起,你比方说它和非法拘禁罪,这个罪因为今年变化是比较大的,也是需要大家注意。

一个变化就是从成立条件上来说,以前说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现在它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和暴力威胁的方法并列了,所以不限制人身自由,包括直接采取暴力或者是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从这个成立的条件的角度,这是一个变化。

另外一个变化,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为强迫劳动的人,比方说招募运输人员之类的也认定按照这个最近处罚的也成立这个罪。这个地方没有把这个单独认定为犯罪。在我看来它仍然是第一款,强迫劳动罪的一种情形。

另外还有一个地方这个罪它得从主体上说,以前说的是用人单位,是一个单位犯罪。现在按照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是可以实施的。第三款规定是哪个单位。自然人和单位单独都可以成立这个罪。从这个条款本身解读。

如果从命题角度来说,刚才讲的三款本身也是一个命题点,还有一个点还是要注意一下,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如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那可能要认定为强迫劳动和非法拘禁罪作为重罪处罚,这个知识点没有变化。主要是这个罪的一些情形。

主持人:柏老师,刘老师,两位老师都从总则和分则上对刑八做了有详有略的介绍。柏老师有什么补充?

柏浪涛:现在有一个罪叫恶意欠薪罪。媒体报道修八都增加了哪些罪名,一个是危险驾驶罪,一个是恶意欠薪罪,虽然媒体很关注,这个罪从司法考试角度来说关注度没有那么高。没有那么高的主要原因是它有一个成立条件就是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你仍不支付的才能构成这个罪。加了这个催收程序之后问题就麻烦了。理论上对它的评价不是很高,假如有些政府懈怠,渎职,就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不去催收,那就不构成犯罪了。

再一个,这个罪前面说如果以转移财产或者是逃匿的方式不支付,他都逃了,有些政府想去催收,他不知道在哪儿,怎么催收。你逃得越远越无法催收你,越不构成这个犯罪。

立法部门可能觉得这个要跟行政部门那些立法要配套,这个考察的关注度可以下降。

主持人:而且我了解关于恶意欠薪这个罪名它是第三审的时候才讲这一句话,在此之前是没有的。可能是为了照顾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

柏浪涛:它有它的最后一款规定,你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提起公诉前,你把钱给人家了,也赔偿损失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条款反倒可以和咱们那个逃税罪的最后一款可以放到一块儿去对比,有点类似。

主持人:新旧条文的一个对比究竟从表述上和内容上有什么变化?对于考试借鉴的直接影响有多大,究竟考试的时候会从什么角度设计这个题目,主要是从这个方面。还会有配套的练习题

目,一些比较重要的考点,会适当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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