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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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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第四条 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

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 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管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条 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应更改。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应进入综合管沟及其它管线检查井。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电信与电力线路不应同杆架设。

第十一条 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无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工程管线敷设原则:

(一)、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应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二)、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河道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45度,且其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二的规

定。当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根据下列规定处理:临时性的管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注:*按照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标准执行。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一般布置给水、燃气、电力管线;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一般布置污水、电信、热力管线;雨水管线一般布置在道路中心线上。

(四)、工程管线应设置于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

(五)、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还应在道路两侧布置雨水、污水管线。 (六)、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工程管线应尽可能布置于道路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建设于机动车道下的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线及其检查井应设置于机动车分车带下,避免影响交通。

(七)、电信工程管线应同沟共井埋设。

(八)、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其它管线交叉等因素确定。但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三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或对管线加固处理。

表三: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 m。

(九)、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四的规定。

表四: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五的规定。

表五: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十)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一)、(二)、(八)、(九)项的规定时,由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第十三条 在规划红线20m以上的道路上埋设电力、电信、燃气、给水、排水、热力等工程管线,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

除临时直埋电信、电力、给水等管线外,管线建设不宜少于、小于以下的数量及规模:电力排管不宜少于8孔,电信管道不宜少于6孔,燃气管道直径不宜小于100mm,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200mm,排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500mm,热力管道直径不宜小于200mm。

针对不同地区的雨水管渠,应采取不同的降雨重现期进行设计。降雨重现期的取值,一般地区为P=1年,特殊重要地区P=2年,立交及地道涵洞等P=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应建在其它管线之上,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道路交叉口除支管联接外未经批准不应设置检查井。

检查井与道路衔接应平顺,设置于人行道上的井盖宜采用隐形井盖(井盖上贴面与人行道铺装一致),在车行道上的检查井井框与路面高差不应大于±5mm,井盖与井框高差不应大于±3mm。

检查井盖上应在醒目位置标注专业管线类型。

第十六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十七条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线,不应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150mm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在入口处安装阀门。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等以减少走廊占地面积,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范围,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架空电力线路,因现状条件无法满足表六规定的,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第十九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报批图纸、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竣工资料等城市工程管线建设档案须按程序办理复印或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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