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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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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3-6 14:53:11 作者:0 来源:www.66wen.com

商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时期,经营不同商品的贸易会有不同的市场,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商品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收益,而当商人为获利而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对进出口商品(即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就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我国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把进出口货物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管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放宽了对经营对外贸易商品的管制,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根据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管理风险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别纳入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的范围,以便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原则

禁止进出口是指国家对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该类商品的进出境行为。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5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禁止进口货物:

目前,我国先后共颁布了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已脱胶及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旧机电产品类商品,固

体废物类商品,废物类商品,废机电产品类商品等。

2、禁止出口货物:

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两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主要是保护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以及保持我国的生态平衡。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一)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原则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行为: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Quota);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License)。

1.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基本内容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采取的一种直接数量控制的办法,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数量,超过规定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进出口配额管理的办法根据实施的主动性可以分为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一国因保护本国特定资源、特定产业或满足某一特殊政治、经济的需要而实行的数量限制属于主动配额;一国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实行的数量限制属于被动配额。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采取的一种非数量控制的办法,即对某种商品,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相应许可证件,许可经营人开展该商品进口或出口的办法。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因此,进出口许可证也是相关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必要凭证。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有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即国家对部分货物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配额管理,这部分商品在申领了配额证明后需凭借配额证明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2.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根据商务部和2003年底颁布的《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2004年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情况如下:

①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②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列2种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③2004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5种,总计123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和消耗臭氧物质。

3.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3年底颁布的《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200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50种商品(319个8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包括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

4.进口货物的关税配额管理

进口货物的关税配额是一种特殊的配额管理办法。对实施的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一般订有两种税率:配额内税率和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是针对配额内进口数量征收的税率,配额外税率是该种商品的优惠或普通税率。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通过实施不同的差别税率,达到限制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的目的。如2002年我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

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2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3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2002年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主要有:粮食、食用油、糖、羊毛、棉花、化肥等6大类商品。

(三)纺织品的出口配额管理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简称“ATC”)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以及有关国际协议,我国对部分纺织品的出口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纺织品被动配额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限额。纺织品配额分类和计量单位以有关协议规定为准。

设限国家主要包括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

商务部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与设限国家磋商、签订并执行有关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制定纺织品配额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纺织品配额的分配;监督和指导纺织品出口证书签发及纺织品实际出口情况。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为经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配额签证机关。 纺织品配额采取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三种分配方式。商务部根据上年度配额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1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可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出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全球纺织品贸易将于2005年1月1日实现一体化,现行纺织品被动配额将全部取消,中国纺织业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

三、自由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1.自由进出口的含义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国家实行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外,国家允许其自由地进口或出口。所谓自由进出口,即具备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主体,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对外签订有关货物的进出口合同,办理该货物的进口或出口行为,无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2.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由进出口是一种实质权利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进出境程序上的自由。我国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商务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在这里,这种许可是一种“自然程序的许可”,而不同于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中的“授权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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