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1 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20 日
授 课 人:王德胜
授课地点:大连高新园区巴洛克西餐厅
参 加 人:钟大卫 刘玉江 包辉 包吉日木图 徐玲
培训内容: 一、消防法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 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 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 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 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⑴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⑵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 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⑷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而后器材完全有效; 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 散标志。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⑴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 管理; ⑵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⑷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 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 疏散的义务。 10、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1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 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 12、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火灾常识 1、火灾: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燃烧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3、制止火灾发生的基本措施包括: ⑴控制可燃物,以难或不燃的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
更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