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密云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0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第45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密云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等级、路网密度,保障公路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公路包括乡公路和村公路。
乡公路是指乡与乡之间、乡与行政村之间、乡和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1公里以上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的公路,以及不足1公里的乡公路。
第三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为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等工作。
县公路分局负责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养护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技术支持、行业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条 农村公路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第二章 乡镇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设立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实施。
乡镇公路管理站必须配备足够的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每管养25公里应至少配备1人,并须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和基本的办公设施,配备相应的养护车辆和设备。
第三章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市里拨付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建设、养护。
第七条 市、县政府拨付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县公路分局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各乡镇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要单独设立帐户,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当优先用于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水毁修复,其次安排新改建工程。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九条 县公路分局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情况。依据工程进度、质量和养护完成情况及时按比例拨付资金。
第十条 县公路分局对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改建工程补助标准:新改建沥青、砼路面10万元/公里,桥梁1500元/平方米,涵洞2000元/道,浆砌档土墙50元/立方米。
(二)乡公路养护补助标准:高级、次高级路面每年1500 元/公里,中低级路面每年700-1000元/公里。
(三)乡镇公路管理站补助标准:办公经费8000元/年。 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上述各类补助标准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县政府列相应资金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用于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第四章 公路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公路管理站应按照本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调查、预测的方法,根据可行性研究方案,按远粗近细的原则做好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因不适应现实需要而建设、提高其技术等级,改善其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桥梁建设项目,原则上并入路线建设项目。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单独上报计划,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的建设计划,经县公路分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市路政局审批。
建设计划内容应当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码、起止点桩号、起止点名称,路基宽度、路面宽度、建设性质、工程数量和计划投资数量。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后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分级进行管理。
投资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公路分局统一进行工程管理,按公路建设管理规程进行招投(议)标和施工管理。各乡镇负责规划立项、占地拆迁、路基、构造物和后期绿化工作。
投资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与县公路分局签订《公路建设协议书》。县公路分局负责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技术指导。乡镇公路管理站应于每月25日前向县公
路分局上报工程月报,县公路分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新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规定,其技术标准应达到四级以上。公路设计要协调路旁景观和文物古迹,做到和谐统一。县公路分局负责技术指导和施工图的审批,确保科学、合理,充分考虑资金效益,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施工。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件等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加强过程验收,对各工序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加强文明生产、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各乡镇应加强工程验收和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县公路分局对归档过程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章 公路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贯彻“预防??降低养护成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在县公路分局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其公路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可采取集体养护、季节养护、日常养护、承包养护等多种形式的养护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养护管理不当造成路线标准下降、断路等情形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恢复达标,对于未达标的,县公路分局可以停止拨付该路线的养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巡视、检查工作,具体养护要求如下:
(一)养护管理实行县公路分局监督、评定、检查、考核,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自查、报告的制度。
(二)各乡镇公路管理站组织机构应健全,职责分工合理,考核标准明确,奖罚分明,制度完善,图表标准,各项记录齐全。
(三)以路面为中心,全面提高路况水平,路面要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和良好的行驶质量,并保持一定的完整性。要及时修复处理路面的损坏与缺陷。
(四)标准化修整路基,及时填补破损。降低由于降雨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路基损坏,保持路容整洁。
(五)??增砌。
(六)以桥梁维护和巡视检查为重点,及时处理桥梁的各种病害,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营能力,保证公路畅通无阻。
(七)遇水毁、雪灾及意外突发事件及时逐级上报,制定预防、应急、灭灾计划。造成断路时,及时设置安全标识,专人指挥;及时修复,保证畅通。
(八)根据公路等级和自然条件,选择绿化品种,达到保证路基边坡稳定与观赏相结合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以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
(二)采用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
(三)防治结合,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1.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尺寸保持规定要求,不损坏变形,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路面及时清捡散落物,按要求清扫,无积尘,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沥青路面无坑槽、拥包、松散、龟裂、翻浆、沉陷、啃边等病害;砼路面及早发现缺陷,查清原因,采取措施;砂石自然土路面保持宽度、平整度、无积水、杂物、凸石,路拱适度;沥青路面、砼路面冬季备防滑料。
3.路肩清洁、无塌方、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缺口,横坡适度、外边线顺适,宽度符合要求,表面平整坚实,与路面接茬平顺,草皮不高于10cm。
4.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无杂物、无高草、无淤塞、无损坏、纵坡符合要求,排水畅通,进出口完好,保证路基、路面及边沟内不积水。
5.边坡坚固、稳定、平顺无冲沟、坡度符合要求,无塌方。
6.挡土墙等设施无破损、无杂草,泄水孔无堵塞。
7.桥梁伸缩缝无损坏,桥头无跳车,栏杆清洁,桥面整洁、不积水、无损坏,无坑槽、破损。锥坡砌体完好,桥台无损,砼构件完好、无损。结构物下无垃圾堆积,无杂草,行车安全。
8.涵洞、方涵等进出水口无堵塞,翼墙、雨水井无损坏。
9.里程桩无缺损。
10.绿化树木按时修剪,防治病虫害,按时对路树进行刷白,防寒防火,及时清除枯死倒树,保存率达90%以上,整体效果良好。
(四)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段、构造物及沿线设施进行分期改善和新建,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公路分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公路分局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路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