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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在职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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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在职提取流程

公积金离职提取流程

在职职工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使用性提取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4.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5.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双桥区: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双桥区缴存单位前往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一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一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一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供要件

1.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缴款收据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最近三个月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的复印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证明。

5.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6.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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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性提取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其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双桥区: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双桥区缴存单位前往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一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一批 )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一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要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接受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原件。调出本市提供调函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继承人: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有效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指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机关的指定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使用性提取与销户性提取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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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职工提取

使用性提取

提取要求

1.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2.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用途。

需填表格

《托管户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直接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包括双桥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当日

提供条件及要件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房款,有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提供签署一年以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办理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额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系配偶购房,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本人、配偶户口单页,及全户人口增减登记页)。若系其它直系亲属购房,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提供购买商品房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或《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房管局出具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系配偶购房,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配偶户口单页,及全户人口增减登记页)。

销户性提取

提取要求

1.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2.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用途。

需填表格

《托管户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直接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包括双桥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当日

提供条件及要件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离、退休的;

提供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迁出本市的;

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调离本市的;

提供调函的原件和复印件;

6.出境定居的;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7.死亡的;

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

8.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提供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缴存人为外地户口的;

提供外地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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