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危房翻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居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切实做好城乡危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关区辖区范围内(含南北两山)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危房翻建。
第三条 全区危房翻建审批工作由区建设局负责审批,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建管办、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现宅基地已划入近期建设征用范围的;
2、因实施已审定的居(农)民居住区(点)规划而需要拆迁的;
3、拟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有土地、房产纠纷而未解决的;
5、不属于本人用地范围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6、在高新开发区范围内的;
7、未经审批自行先拆、先建的;
8、翻建房屋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
9、不符合消防等部门审核要求的;
10、没有审批手续、资料不全的。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危房翻建书面申请;
2、危房翻建申请表(标准文本见附件);
3、提供有效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危房现状照片;
5、拟翻建住宅地形图;
6、户口本、土地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须与原件核对)
第六条 审批原则。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七条 审批程序。危房翻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危房翻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危房翻建书面申请。
2、由社区(村委会)对其宅基地及房屋合法性进行确认,各社区(村委会)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申请并予以说明;如符合审批条件,发放《城关区危房翻建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复核。
3、辖区街道办事处收到《城关区危房翻建申请表》后,应指定专门人员实地查勘查验申请人房屋及用地手续,对存在资料不全,用地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应退回申请人户籍社区(村委会);对手续齐全的,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兰州市国土局城关分局审查。
4、兰州市国土局城关分局收到《城关区危房翻建申请表》后,对所有资料进行核对并现场勘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至区建设局审批。
5、区建设局收到《城关区危房翻建申请表》,应安排工作人员按照“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再次进行现场查勘。认定确系危房后,经农宅危房翻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城关区住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现状地形红线图。申请人即可开工
建设,并将《城关区住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联单和现状地形红线图分别送国土局城关分局、区执法局各一份备案。
6、待翻建工程完工后,经危房翻建领导小组现场勘验核实后,发放《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申请人必须严格按审核批准的方案及要求建设。在领取《住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八条 监督管理。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凡发现有私自越界、加层、超面积建设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 法律责任。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中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原区政府有关制度、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