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流程
5月1日前为营业税,5月1日之后为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这种项目的基本处理思路是:
1、将合同总收入按照两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依据进行划分,营业税部分不做变动,增值税对应部分价税分离,以两者之和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2、营业税核算不当的,按照本公众号所发前文例1方法,视同本期发现的本期会计差错,调整“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3、营业税核算正确,亦即“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真实无误的反映了纳税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的,除“工程结算”科目外,其余会计科目不需要调整。5月1日以后新发生业务,按照本公众号所发前文例2方法处理。
4、“工程结算”科目调整的原则是,将该科目4月30日余额中超过营业税纳税基数的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剔除,调整至“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科目贷方;如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小于营业税纳税基数,应补提工程结算科目至二者相等。
二、案例
例3 E公司于2015年4月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承接丙项目,合同总额18540万元,工期18个月,项目所在地与E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每月业主进行验工计价,支付计量工程量的90%,剩余10%的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乙项目于2015年5月1日开工后,E公司与某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总额1483.2万元,每月对该分包企业计价,并支付计量工程量的100%。2016年10月31日丙工程竣工结算,2017年10月31日业主支付尾款1854万元,同日E公司向其开具发票。
(一)4月30日资料同例1甲项目
“工程结算”贷方余额:12347.64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借方余额:11680.2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借方余额: 1297.8万元
应交营业税及附加:(11124-1112.4)×3.36%=336.39万元
完工百分比: 70%
累计确认收入:18540×70%=12978万元
累计确认成本:16686×70%=11680.2万元
(二)期初调整,将合同总收入以不同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划分两段:
已交纳营业税工程量:11124万元
剩余增值税工程量:(18540-11124)÷1.03=7200
合同预计总收入:11124 7200=18324万元
“工程结算”科目是会计核算中价税分离的对象,应将其余额中包含的未来的增值税税基对应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对应增值税额调整至“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的贷方。
丙项目“工程结算”应调减:(12347.64-11124)÷1.03×3%=35.64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35.64万元
贷:工程结算 -35.64万元
如工程结算小于已收款(开票),则应将工程结算调整至与已收款(开票)相等。
(三)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工程如期完工,发生以下业务:
验工计价:
借:应收账款 6192.36万元
贷:工程结算 6192.36÷1.03万=6012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180.36万元
收款开票,发生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5562万元
贷:应收账款 5562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5562÷1.03×3%=162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62万元
归集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370.8÷1.03=360万元
—材料费等 4635万元
贷:应付账款/内部往来/原材料等 5005.8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360×3%=-10.8万元
付款收票:
借:应付账款 370.8万元
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370.8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10.8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0.8万元
计算完工百分比:
(11680.2 360 4635)÷16675.2=100%
确认收入成本:
本期应确认收入:18324×100%-12978=5346万元
本期应确认成本:16675.2×100%-11680.2=4995万元
本期应确认毛利:5346-4995=35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95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5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46万元
完工后对冲:
借:工程结算 12347.64-35.64 6012=18324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80.2 4995=16675.2万元
—合同毛利 1297.8 351=1648.8万元
(四)2018年10月31日,收到甲方支付尾款,会计处理同例2
(五)项目总体损益
(1297.8-336.39) (351-18.144)-6.48=1287.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