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政府债务偿还协议
甲方(财政部门): 乙方(债权人): 丙方(债务单位): 丁方(债务单位主管部门):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1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2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8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3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143号)等地方债发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经甲、乙、丙、丁四方核实认可,丙方截止 年 月 日所欠乙方贷款(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本次偿还到期本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其中:利用 年第 批政府置换债券偿还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共涉及借款合同份。
第三条 自上述偿还贷款(欠款)项目完成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丙方在原借款合同项下偿还贷款对应的到期本金获得清偿,其相应的本金偿还责任予以免除。原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丙方仍应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因本次偿还贷款(欠款)发生的提前还款,丙方不承担原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提前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各方承诺已履行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签署本协议的是各方的有效授权代表。
第六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其他各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或索赔等情况,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四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本协议可作为乙方和丙方偿还贷款(欠款)有关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协议。本协议未涉及事宜,仍以原借款合同等约定为准。
第九条 甲、丙、丁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处理。
附件:偿还政府债务贷款(欠款)清单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偿还政府债务贷款(欠款)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