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的申请材料
1、《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登记表》(含区县司法局审查意见)。(见附件1)
2、《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原设立人和新设立人签字)。(见附件2)
3、社会中介机构对原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4、新设立人签字的个人所《章程》。
5、变更住所的提供新住所的租赁合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中介机构对新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要求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净资产)。
7、新设立人填写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3)。 8、新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新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或存档合同)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能够体现当前在存档缴费期限内)。
10、天津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请律师事务所用本所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业务平台——律师工作,选择办公管理——业务登记——主任变更登记,登记变更后负责人姓名,并将生成的登记单编码填写在《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登记表》中。
附件1: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公章) 网络申请登记单编码: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司法局存入本所档案。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