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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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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定

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四章 分类与编号 第五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附录A 水利工程常用建筑材料必试项目及取样规定 附录B 混凝土外加剂必试项目 附表 施工资料用表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定

(2007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规范施工资料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施工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及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北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资料是指施工单位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统称,包括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资料是建设项目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健全制度,确保施工资料整编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水利部、北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北京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资料所需表格均应采用本规定所附表格。未做统一规定的表格,施工单位可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现行施工规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安装说明书等规定要求,参照本规定表格样式自行制定,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对于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表格,还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施工资料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移交项目法人。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资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所需表格均应按本规定中所附表格建档。

第九条 施工资料按单位工程组卷,每一单位工程按照施工资料类别顺序排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施工资料按照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施工单位应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 施工资料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交接单格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全部施工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移交给项目法人,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有关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施工资料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施工资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13条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资料归档范围如下:

1、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2、施工计划、技术、工艺、安全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报批及审核文件; 3、建筑原材料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及试验报告;

4、设备材料、零部件的出厂证明(合格证)、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

5、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等;

6、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点、控制点等)测量、复核记录; 7、施工放样记录及有关材料;

8、地质勘探和土(岩)试验报告;

9、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桩基工程、地基验槽记录; 10、设备及管线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 11、工程或设备与设施强度、密闭性试验记录、报告; 1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记载工程或设备变化状态(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等)的各种监测记录; 14、各类设备、电气、仪表的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检验、评定材料; 15、网络、系统、管线等设备、设施的试运行、调试、测试、试验记录与报告; 16、管线清洗、试压、通水、通气、消毒等记录、报告; 17、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18、绝缘、接地电阻等性能测试、校核记录; 19、材料、设备明细表及检验、交接记录; 20、电器装置操作、联动实验记录; 21、工程质量检查自评材料; 22、施工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 23、事故及缺陷处理报告等相关材料;

24、各阶段检查、验收报告和结论及相关文件材料; 25、设备及管线施工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及相关材料; 26、竣工图(含工程基础地质素描图);

27、反映工程建设原貌及建设过程中重要阶段或事件的声像材料; 28、施工大事记;

29、施工记录及施工日记;

30、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与22施工技术总结的关系区别); 31、其他。

第四章 分类与编号

第十四条 施工资料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资料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资料,施工测量监测记录,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施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和声像资料。施工资料的分类、整理可参考表1《施工资料分类表》。

表1 施工资料分类表

第十五条 施工资料编号

1、施工资料编号填入格中右上角的编号栏。一般情况下,资料编号由单位工程代号(2位)和顺序号(3位)组成,每部分之间用横线隔开。

编号形式如下:

×× - ××× ① ②

① 为单位工程代号,采用项目划分确认书(批复或复函)中的单位工程代号。

② 为顺序号,同一类型同一张表格按时间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填写。 2、无统一表格或外部提供的施工资料,应在资料的右上角注明编号,填写要求同上。

第五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以及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资料。包括工程概况、技术交底、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等。

1、工程概况(式SL1-1)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工程概况》(式SL1-1)。 2、施工大事记(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大事记内容主要包括:开、完工日期;停、复工日期;中间验收及关键部位的验收日期;质量、安全事故;获得的荣誉;重要会议;分承包工程招投标、合同签署;上级及专业部门检查、指示等情况的简述。

3、施工日志(SL1-2)

以工程施工过程为记载对象,记载内容一般为:生产情况记录,包括施工生产的调度、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存在的问题等;技术质量工作记录,技术质量活动、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等。从工程开始施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由项目负责人或指派专人逐日记载,记载内容须保持连续和完整。

4、施工技术总结

指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总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

5、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方面:根据工程特点与难点,进行项目质量、现场、合同、成本和综合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总结。

(2)经验方面:施工中各种经验与教训总结。 6、工程质量事故资料

(1)《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式SL1-3)

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理 、建设及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式SL1-3)。

(2)《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式SL1-4)

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调查情况需进行笔录,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式SL1-4)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式SL1-5)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式SL1-5)并呈报调查组核查。

(1)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事故报告,填写《事故报告单》(监理单位提供),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

(2)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

(3)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4)收集整理有关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资料。

7、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式SL1-6)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对其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后填写《特种作业备案》(式SL1-6)。

8、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申报表(式SL1-7)(与监理规范格式不一致,建议采用监理规范)

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施工前编制,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阶段进行编制,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申报》,并经施工单位有关部门会签、主管部门归纳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批单位进行审批,施工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审批内容一般包括:内容完整性、施工指导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把关;审批单位应签署审查结论、盖章。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较大的施工措施或方案变动时,还应有变动审批手续。实行监理制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申报》由监理单位提供,未实行监理制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申报》使用本规定表格(式SL1-7)。

9、图纸审查记录(式SL1-8)

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等有关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学习、审查并做《图纸审查记录》(式SL1-8),将图纸审 11

查中的问题整理、汇总、报监理(建设)单位,由监理(建设)单位提交给设计单位,以便在设计交底时予以答复。

10、技术交底记录(式SL1-9)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主要工序施工技术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认手续。

11、质量安全交底记录(式SL1-10)。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填写《质量安全交底记录》(式SL1-10)。

11、工程洽商记录(式SL1-11)

工程中如有洽商,应及时办理《工程洽商记录》(式SL1-1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应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建设)单位等有关各方代签认;洽商原件应存档,相同工程如合用一个洽商时,可用复印件存档,但要注明原件存何处;分承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通过工程总承包单位办理。

12、工程设计变更、洽商汇总(式SL1-12)

工程完工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所办理的变更及洽商的先后顺序编号汇总,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洽商汇总》(式SL1-12)。

第十七条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资料(SL2)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资料是反映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的统称。

1、北京市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监督登记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应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监督登记管理办法》。未经登记的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不得使用。

2、北京市水利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开工前应确定由具有资格的专业人员作为本工程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和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备案,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式SL2-1)。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检验频率和抽样密度制定见证取样计划,作为现场见证取样的依据,每次见证取样均应填写《见证记录》(式SL2-2)。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对所做的见证试验进行汇总,填写《有见证试验汇总》(式SL2-3)。 12

3、水利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等)。

4、水利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材料、构配件自检合格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该表格由监理单位提供),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5、材料、构配件进场后,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式SL2-4)。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材料、构配件必须在进场检查合格后复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实际进场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物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6、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构配件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取样复试或见证取样送检。水利工程常用建筑材料必试项目及取样规定见附录A,混凝土外加剂的试验项目见附录B(附录A、附录B所规定的与现行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现行标准、规范为准)。可根据工程的特殊需要增加其它检测项目。

7、工程设备进场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供货单位共同交货检查;填写《工程设备检查记录》(式SL2-5)。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8、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需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9、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填写《主要设备、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汇总》(式SL2-6)。

10、凡按规范要求须做进场复试的材料,且本规程未规定专用表格的,应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通用)》(式SL2-9)。

11、复试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类别包括委托检测、监督检测、仲裁检测。委托检测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原材料(产品)进行的检 13

测;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对原材料(产品)进行的检测;仲裁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对存在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施工常用的材料主要有:水泥、钢筋、钢材、焊条、粉煤灰、砂、石、防水、防腐、保温材料、土工织物、垫层材料、混凝土用外加剂、筑坝土料等。本规定给出了部分材料的复试检测报告格式,见附表SL2-10~ SL2-23。

1、水泥

(1)水泥进场时应提供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用于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提供检测报告。

(3)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水泥,检测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申请单以及混凝土、砂浆试块抗压、抗折强度检测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检测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和水泥检测报告上的相一致。

2、钢筋(材)

(1)钢筋(材)进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

(3)当使用进口钢材时,以及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4)需要焊接的钢筋应做焊接工艺试验。

(5)集中加工的钢筋应有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钢筋出厂合格证和钢筋原材、焊接检测报告。钢筋原材、焊接检测报告应保存原件。

(6)钢筋原材检测报告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标准号、检测结论,第一次检测有问题后双倍取样复试,合格后两次检测报告要同时存档。

3、焊条、焊丝、焊剂

(1)焊条、焊丝、焊剂应有合格证,各种焊接材料应分类存放和妥善管理,14

并应采取防止锈蚀、受潮、变质的措施。

(2)按照规范和工艺文件等规定需进行烘焙的焊接材料应进行烘焙,有烘焙记录。

4、砖和砌块

(1)砖和砌块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2)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砌块应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5、砂与碎(卵)石

(1)砂与碎(卵)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试验报告。

(2)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骨料,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6、筑坝材料

土坝要有筑坝材料检测报告,碾压检测报告。对碾压设备和碾压指数提出明确要求,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

7、外加剂

(1)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2)外加剂应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及使用说明书等。包装应标明外加剂的名称、规格、型号、净重及有效存放期。并采用措施,严防运输、贮存时变质。

(3)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

(4)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8、掺合料

(1)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2)掺合料应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3)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

9、防水材料

(1)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止水带等

15

(2)防水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及使用说明书等。

(3)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

(4)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相关部门的鉴定文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有代表性的抽样复试报告。

10、保温材料

应有出厂合格证。厚度、密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测量监测记录

施工测量监测记录是在施工工程中形成的,确保水工建筑物定位、尺寸、高程和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资料统称。

1、测量复核记录(式SL3-1)

测量复核指施工前对测量放线、标高等测量标志的复测。测量复核在项目实施前,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测量人员、质检人员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员参加。应填写《测量复核记录》(式SL3-1),测量复核具体内容如下:(查查测量规范是否一致)

(1)构筑物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

(2)基槽验收线包括基础轴线、断面尺寸、标高、放坡边线、坡度应有测量复核原始记录;

(3)主要结构的模板,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位置等;

(4)桥梁下部结构的轴线及高程,上部结构安装前的支座位置及高程等;

(5)设备安装底座基础面高程、设备轴线高程。

2、沉降观测记录(检测单位提供)

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定期进行观测并作记录、绘制观测点布置图,沉降观测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沉降观测记录》。

3、初期支护净空测量记录(式SL3-2)(改用西四环格,方涵)

浅埋暗挖隧道初期支护完成后,应进行初期支护净空的测量检查并作好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桩号部位、初期支护的净空尺寸等。

第二十条 施工记录

施工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种检查、记录的统16

称。

1、施工检查记录(通用)(式SL4-1)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应进行施工检查的重要工序或单元,且本规定无相应施工记录表格的,填写《施工检查记录(通用)》。

2、自检记录(式SL4-2)

自检记录是对施工重要工序或单元进行的预先质量控制检查记录,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测量人员、质检人员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员参加。自检项目及内容如下:

(1)主要结构的模板:检查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位置、预留孔位置、止水要求、模板牢固性和模板清理等。

(2)设备基础和预埋构件安装:检查设备基础位置、混凝土强度、标高、几何尺寸等。

(3)混凝土结构施工缝:检查留置方法、位置和接槎处理等。

(4)其他。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式SL4-3)

隐蔽工程是泛指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基础工程、地下防渗工程、地基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工程。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属于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报送建设(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和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4、混凝土开盘鉴定(式SL4-4)(C40 去掉)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在混凝土出厂前,由混凝土供应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盘鉴定。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由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搅拌机组、混凝土试配单位进行开盘鉴定工作。共同认定试配单位签发的混凝土配合比中组成材料是否与现场所用材料相符,混凝土拌和物性能及标养设计龄期的抗压强度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填写《混凝土开盘鉴定》(式SL4-4),

5、混凝土浇筑记录(式SL4-5)

现场浇筑中具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筑记录,填写内容及 17

签字手续均应齐全。若采用自拌混凝土,表式SL4-5中除商混内容不填写外,其余内容应全部填写;若采用商品混凝土,表式SL4-5中自拌内容、拌合时间、出机温度可不填写,其余内容应全部填写。明确说明自拌,商混填写的内容

6、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式SL4-6)

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有温控要求的混凝土和低温季节施工的混凝土,需要进行温度测量,并填写《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式SL4-6)。

7、地基处理记录(式SL4-7)(常见地基处理内容)

当地基处理采用沉入桩、钻孔桩等方式时,填写《地基处理记录》(式SL-7)。包括地基处理部位、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简述、审核意见等,并应进行干土质量密度或贯入度试验。处理内容包括原地面排降水、清除树根、淤泥、杂物及地面下坟坑、水井及较大坑穴的处理记录。

当地基处理采用碎石桩、灰土桩等桩基处理方式时,由专业施工单位提供地基处理的施工记录。

8、地基钎探记录(式SL4-8)

应绘制钎探点布置图并进行钎探,填写《地基钎探记录》(式SL4-8)。 当地基处理时,应由堪察设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的部位、尺寸、高程等情况标注在钎探图上,并应有复验记录。

9、地下连续墙挖槽施工记录(式SL4-9)

记录内容包括挖土设备、挖槽深度、宽度、槽壁垂直度及槽位轴线偏差等。

10、地下连续墙护壁泥浆质量检查记录(式SL4-10)

地下连续墙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检验频率对护壁泥浆的配比、密度、粘度、含砂量等指标进行检查并填写本。

11、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浇筑记录(式SL4-11)

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浇筑应对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塌落度、扩散度、导管直径及混凝土浇筑量、浇筑平均进度等进行记录。

12、桩基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提供)

桩基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成桩质量(含混凝土强度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

13、钻孔桩钻进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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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冲击钻钻孔时,填写《钻孔桩钻进记录(冲击钻)》(式SL4-12); 采用旋转钻钻孔时,填写《钻孔桩钻进记录(旋转钻)》(式SL4-13)。

14、钻孔桩混凝土灌注前检查记录(式SL4-14)

检查结果栏填写结论性的内容;孔位前后左右偏差是指距中心十字线的偏差。

15、钻孔桩水下混凝土浇筑记录(式SL4-15)

记录每根桩浇筑混凝土时间、步骤、次序及每次浇筑量、浇筑总量、导管深度、导管拆除及浇筑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施工单位应绘制桩位平面示意图,图中对桩位进行统一编号。

16、构件吊装施工记录(式SL4-16)

预制混凝土构件、大型钢、木构件吊装应填写《构件吊装施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置、就位情况、固定方法、接头处理等。

17、防水工程施工记录(式SL4-17)

防水工程需填写《防水工程施工记录》。

18、箱涵顶进施工记录(式SL4-18)

检测记录内容包括顶力、进尺,箱体前、中、后高程,中线左右偏差,土质变化情况等,按规定进尺检测及加密频率检测均应采用书面记录形式。

19、防腐层施工检查记录(式SL4-19)

本表是在施工现场对设备、管道本体、固定口进行防腐及防腐层修补施工质量检查所做的记录。包括防腐材料、防腐等级、执行标准及厚度、防腐绝缘性能的等。在加工厂内防腐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为准。

20、顶管施工记录(式SL4-20)

顶管施工时,应对管线位置、顶管类型、设备规格、顶进推力、顶进措施、接管形式、土质状况、水文状况进行检查记录,并逐日按班次和检测序号记录日进尺、累计进尺、中线位移、管底高程、相邻管间错口、对顶管节错口、接缝处理方法、发生意外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21、浅埋暗挖法施工检查记录(式SL4-21)

浅埋暗挖法施工检查记录是采取浅埋暗挖法施工工程在其二衬完工以后,对工程整体情况进行检查的评价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混凝土抗渗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结构尺寸是否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19

外观质量是否合格等。

22、 隧道支护施工记录(式SL4-22)

隧道初期支护施工时,应检查格栅的桩号部位、间距、中线、标高、连线状况、喷射混凝土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注浆检查记录(式SL4-23)

顶管、浅埋暗挖等施工需要进行注浆时,应按要求进行注浆填充,并填写注浆检查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注浆位置(桩号)、注浆压力、注入材料量、饱满程度等。

24、设备基础检查验收记录(式SL4-24)

设备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设备基础纵、横轴线进行复核,对设备基础外形尺寸、水平度、垂直度、预埋地脚螺栓、地脚螺栓孔、预埋栓板等进行量测,并附基础示意图。

25、设备安装检查记录(式SL4-25)

在安装中检查设备的标高、中心线位置、垂直度、纵横向水平度及设备固定的形式,使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试验记录

施工试验记录是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试验,计算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并得出试验结论的资料统称。

1、施工试验记录(通用)(式SL5-1)

(1)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应做施工试验,且本规定无施工试验格的,应填写《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工艺时,对施工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进行记录,应填写《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2、回填工程

回填土包括素土、灰土、砂和砂石地基的夯实填方及柱基、基坑、基槽的回填夯实。回填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要求,到具有国家规定的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土壤干密度与最佳含水量试验或相对密度试验,检测单位出具《土壤干密度与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式SL5-2)、《相对密度试验报告(细粒土)》(式SL5-3)或《相对密度试验报告(粗粒土)》(式SL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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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实度试验

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对回填质量进行压实度试验,填写《压实度试验记录(环刀法)》(式SL5-5)或《压实度试验记录(灌砂法)》(式SL5-6)。完工后应对压实度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压实度试验汇总》(式SL5-7)。

4、混凝土、喷射混凝土、泥浆、砂浆配合比申请单、通知单

委托单位应依据设计强度等级及其技术要求、施工部位、原材料情况等,分别向检测单位提出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式SL5-8)、《喷射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式SL5-9)、《泥浆配合比申请单》(式SL5-10)、《砂浆配合比申请单》(式SL5-11),检测单位依据配合比申请单进行试配,经检测单位批准人认可后签发配合比通知单。当原材料更换时,混凝土、喷射混凝土、泥浆、砂浆配合比应重新试配。

5、砌筑砂浆

(1)应有砌筑砂浆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

(2)施工现场应对砌筑砂浆的计量误差、砂浆稠度进行检验,并有按规定要求取样的砂浆强度报告,填写《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式SL5-12)。

6、混凝土

(1)应有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

(2)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水泥、砂、石、外加剂及掺和料的复试报告。还应提供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渗标号、抗冻标号的报告。

(3)按规范要求取样对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试验。填写《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式SL5-13)。

(4)现浇结构混凝土和冬期施工混凝土均应有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5)凡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有按规范或有关规定要求组数的抗冻、抗渗检测报告。填写《混凝土抗渗检测报告》(式SL5-14);《混凝土抗冻检测报告(快)》(式SL5-15)。

(6)设计有要求时,应做《混凝土试块抗折强度检测报告》(式SL5-16)。 (7)应按单位工程分种类、强度等级汇总填写《混凝土(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汇总表》(式SL5-17)。

7、钢筋连接检测报告(式SL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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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每批钢筋正式焊(连)接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每批进场钢筋的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或机械连接的施工。

(2)钢筋焊接接头或焊接制品、机械连接接头应按焊(连)接类型和验收批的划分进行质量验收并现场取样复试。

(3)检测结论应明确,并有执行的标准号。

(4)施工单位应汇总钢筋连接检测报告,填写《钢筋连接(原材)检测报告目录》(式SL5-19)。

8、给水管道水压试验记录(式SL5-20)

给水管道安装经质量检查符合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后,应按标准规定的长度进行分段和全长的水压试验,填写《给水管道水压试验记录》。

9、防水工程试水记录(式SL5-21)

防水工程完成后,若需要进行试水试验,应填写防水工程试水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蓄水方式、蓄水时间、蓄水深度和有无渗漏等。

第二十二条 施工验收资料

1、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单位工程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内业技术人员负责逐项填写本表,并签字。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交该单位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填写复查意见、签字,加盖监理单位公章。表格样式参照《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2、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式SL6-1)

在分部工程完成后,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等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式SL6-1),须有各参加验收单位签字。

3、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式SL6-2)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式SL6-2)。

4、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式SL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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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对单位工程进行总体验收,填写《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式SL6-3),质量监督机构填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盖章。

5、阶段工程验收鉴定书(式SL6-4)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填写《阶段工程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机构填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盖章。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式SL6-5)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成果,是工程移交的依据。

7、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书(式SL6-6)

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并出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书》,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水利工程每个单元、分部、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填写单元、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有关方面进行复核或核定。

水工建筑物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外观评定组应对水工建筑物外观进行现场检验评定,填写《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单元、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及《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要求及表格样式参见《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第二十四条 竣工图

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有关竣工图编制的详细要求参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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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声像资料

声像资料是纸制载体资料的必要补充。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中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中附属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1991年《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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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水利工程常用建筑材料必试项目及取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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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规定与现行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现行标准、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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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混凝土外加剂的试验项目

注:1、每一编号取样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用的外加剂量。

2、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规定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试或仲裁。

3、本表所规定与现行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现行标准、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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