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宰木第30卷第4期
V01.30
No.4
绥化学院学报
JournalofSuihuaUniversity
2010年8月
Aug.2010
论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郭
静
(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商丘476000)
摘要:遗弃罪是传统型的犯罪,随着社会观念与人际关系的变迁。近年来出现了新型的遗弃行为,使我国遗弃罪立法面临新的挑战,传统的遗弃罪规定不能有效地规制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遗弃行为,基于此拟从法学实践出发重构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关键词:遗弃罪;犯罪主体:单位犯罪
中图分类号:D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499(2010)04—0060—03
一、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下的遗弃罪
中华民族是有着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民族.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鳏寡孤独皆有所养”的观念一直根植于人们心中,封建统治者用封建伦理、三纲五常规
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为了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他
有扶养义务的成员,只要对其他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学者们对该罪的理解仍然基本上保持通说的观点,即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人。但是传统的理解使司法实践面临困境,例如非家庭成员问的遗弃行为如何定性;根据传统刑法理论,遗弃罪的主体也仅仅是自然人,但现代社会扶养关系出现社会化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扶养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并不是仅仅存在自然人之间,单位也可以与自然人通过签定契约成立扶养关系.比如各种福利院、养老院等。如果这些单位不履行自己的扶养
义务,对他们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遗弃?
们注重的往往只是对尊长者的权益保护。封建统治者把对那种不尊敬尊长的行为看作是十恶重罪,严加惩处。例如,我国唐律《斗讼律》中第47条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疏议》进一步解释说:“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缺者……家实贫穷。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很明显这里的遗弃罪注重的是扶养义务的违反,遗弃罪的成立也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1997年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在编排顺序发生了变化,放在了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但是关于遗弃罪的内容一字未变.所以学者对该罪的理解就有了不同的见解,概括而言包括:第一,遗弃罪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遗弃罪直接客体要件是公民的生命健康;第二,遗弃对象不应该限定在家庭成员中,除年老、年幼、患病者之外。还应包括以下之人:负伤、精神陷入恍惚状者、烂醉如泥者等;第三,扶养义
务的来源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作
二、扶养的社会化导致非家庭成员问遗弃行为定性困难
由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遗弃罪理解为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缩小了处罚的范围,因此导致了实践与理论的脱节.使实践中的一些情况无法依法得到处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保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的社会福利事业体系.包括老人JL童和残疾人福利等。在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主要是五保户。也就是村民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
为义务,法律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或者法律上、契约上要求的义务;第四,不再限于家庭中负
・【收稿日期120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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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作者简介】郭静(1983一),女,河南商丘人,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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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
没有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主要是“三无人员”: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疾、精冲病人。对老人是以
福利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公正。不管是国办的还是民办的,也不管所有制形式如何.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在性质上都是公益性的,虽然有些个人和企业经营的民办福利机构带有商业性.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商业性和公益性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民
办福利机构兼有商业性和公益性,而后者是主要特征.如果这些社会福利事业一方面享受着国家的优惠政策,一方面不履
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
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
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但是随
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
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严重破坏着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如果这些机构实施遗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比个人实施的遗
弃行为后果要严重得多.而他们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上还找不到合适的位置.这不免使我们对作为最后保障手段的刑法产生质疑,如果把他们的遗弃行为定性为遗弃罪,犯罪主体是自
统社会福利事业投资渠道单一、经费短缺、设施简陋、管理落后、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划
生育政策效果的显现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人El老龄化程度不
断加深,这样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的供养功能削弱了,人们对于机构养老认可程度和需求程度都有提高的趋势。面对这个形
势,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办养老事业势在必行。1994年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深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的要求: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社
然入还是单位?这也是我国刑法需要解决的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遗弃行
为。
三、遗弃罪主体的完善
遗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对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应限制在婚姻、家庭中的成员。所以只要对年老、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扶助、救助义
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
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采取优惠
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
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金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服务对象公众化。
务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人就有可能成为遗弃罪的主体.遗弃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了。遗弃罪的对象就不可能限定在家庭
成员中了.所以.只要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孤儿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宽服务领域,
扩大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
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
无偿等多种服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福利社会化得
到了初步的发展,形成了“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局面。这些
由于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经济市场化、农村城市化和消
费结构多元化的发展形成了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巨大需求。社会福利事业的举办主体也是多元化。举办的形式也是多样化.
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
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如果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
不管是国办的还是民办的.也不管所有制形式如何,是有偿的
还是无偿的,它的组织形式都有可能是单位。单位概念的实质在于存在着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组资源和利益.既不能将其分配给单个的自然人,也不能在一批人中问进行分
定了应该负的法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
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
配,由此看来。单位是一个行动系统,由个人组成但不能还原给个人。所以当作为一个有机组成的统一行动的社会组织体
的单位犯罪时。我们就应该认为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作为事实存在.法律作为社会现实的反应就应当作出应对。可以毫不掩饰地说,在单位犯罪刑事司法实践
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这些
社会福利机构不履行他们的义务.对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进行遗弃,我们很难在刑法上找到合适的罪名追究他
们的刑事责任。
由于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经济市场化、农村城市化
和消费结构多元化的发展形成了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巨大需
中.存在着较之自然人犯罪更严重的“有罪不罚~重罪轻罚”的现象。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
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
求。这样~来,社会化的扶养方式逐渐增多,而我国刑法没有
给这些社会化的扶养方式设置位置。而且这些社会福利机构,
国家举办的由国家财政作后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举办的.国家给予了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比如在建设用地
中.刑法具有各自不同的使命。因此单位犯罪反馈于刑事立法上.其发展存在着扩大化的趋势。从我国单位犯罪的发展态势
来看,对单位犯罪予以刑事惩治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预计,对单位犯罪化的趋势还会不断加强。
的地价上、用水用电上都要给予优惠和照顾.在注册登记上要
给予优先办理等,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福利本身就是一种再分配机制,属于二次分配,社会
我国传统的单位犯罪一般存在于经济犯罪中.那么把单位犯罪适用于非经济犯罪是否合适?在本文中。也就是说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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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主体包括单位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是妥当的。随着单位犯罪的发展。其侵犯的客体不再局限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单位犯罪也正在从纯经济犯罪向“超经济犯罪”发展。因此,从原则上说,单位犯罪的客体除了包括市场经济外,还包括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我国有学者在1995年提出:尽管我国目前有关犯罪的刑事立法来看。法人非法行为的犯罪化主要集中在法人的经济活动方面,但根据我国当代社会
结构和社会变迁的实际状况,根据法人团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矛盾的现实特征和变化趋势,法人犯罪已经超出经济犯罪的
罪。我们就应该把应然的单位犯罪通过刑事立法变成实然的单位犯罪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蔡墩铭.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7.
【2】蔡墩铭.刑法分则论文选辑[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
司.1985.
[3】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
社.2006.
范围.需要刑法进一步应对。
一切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没有铁板一块的刑法
【4】陈兴良.刑事法评论(3)【M】.北京:中国敢法大学出版社,
1998.
理论。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刑事立法。立法上,我国的单位犯罪从无到有.再到罪名增多。都是一个应对社会现实的进程。现在。在社会现实中已经存在单位遗弃行为,我们的刑法就应该应对。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就有可能构成犯
【5】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1焕生.刑法分则实用[M】.台北:三民书局,民国87.【刀林山田.刑法通论【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4.
f责任编辑林超然】
Onthebodyofcrimeofabandonment
GuoJing
(ShangqiuuniversityShangqiuHenan
a
476000)
kindoftraditionalcrime.Asthechangeofsocialconceptandre-
lationshipsthenewabandonmentbehaviorappearedinrecentyearscausedthenewchallenge.Thetraditionalrulesaboutabandonmentcrimecannotrestrainkindsofabandonmentbehaviorsinreallife;basedonthis,thisarticlewillrestructurethebodyofabandonmentcrime.
Keywords:thecrimeof
Abstract:Thecrimeofabandonmentis
abandonment;thebodyofcrime;organization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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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郭静, Guo Jing
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商丘,476000绥化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2010,30(4)
参考文献(7条)
1.蔡墩铭 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 19982.蔡墩铭 刑法分则论文选辑 19853.陈爱萍;姬新江 婚姻家庭法学 20064.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3) 19985.陈兴良 刑法哲学 19976.陈焕生 刑法分则实用 19987.林山田 刑法通论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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