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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孝法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马秀龙。 被执行人:赵铁狗,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孝义市兑镇后庄村人。 上列当事人因马秀龙诉赵铁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
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赵铁狗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65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孙忠波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赵铁狗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赵铁狗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执行员 刘 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尔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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