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活動區之通行與車輛之管制作業程序
2014年1月30日修訂
1 通則
1.1 為維護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活動區內行車秩序及航空器、車輛及人員安全,避免地安
意外事件,爰制定本作業程序。
2 1.2 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為於活動區作業之車輛與人員。 依據
2.1 內政部「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
2.2 民用航空局「民用機場認證作業程序」
2.3 民用航空局「機場空側作業程序大綱」
2.4 民用航空局「民用機場空側作業應注意事項」
定義
3.1 活動區(Movement area):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由操作區及停
機坪組成。
3.2 操作區(Maneuvering area):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但不包括停
機坪。
3.3 停機坪(Apron):在陸上機場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裝卸郵件或貨物、加油、停機或維
修等目的而劃設之區域。
業務負責單位
4.1 航務處:負責車輛通行證核發、車輛裝備駕駛許可證核發、行車管理、違規取締及
本程序之修訂。
4.2 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負責崗哨管制車輛與人員通行。
4.3 營運安全處:負責人員工作通行證件之核發及航空保安業務協調。
活動區人員及車輛通行證管理規定
5.1 人員工作通行證件核發詳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管理規定」。
5.2 車輛通行證核發詳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活動區車輛通行證核發作業程序」。
5.3 車輛裝備駕駛許可證核發詳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行車作業規定
6.1 詳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活動區車輛駕駛訓練手冊」
6.2 詳見「 桃園國際機場操作區車載ADS-B 裝備呼號識別設定及管理規定」。 違規管理及罰則
7.1 詳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活動區車輛駕駛訓練手冊」。
作業程序修編
8.1 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8.2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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