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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费用定额

02/06

湖北2008费用定额

◎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预、结算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二、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本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

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

表》配套使用。

四、园林绿化工程仍执行2003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 的有关规定,

待颁发了新的《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时,再配套执行本定额。

五、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6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3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仍分别按鄂建文【2006】123号、鄂建文【2006】122号、鄂建【2002】8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定额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如需增加费用项目,应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七、本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构件增值税。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i 酪h 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及成品等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

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工地间移动较为频繁的小型机械及部分机械的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已包含在机械台班单价中。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 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的费用。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4.构件增值税:是指施工企业非施工现场制作工程所使用的构件,应按构件制作直接工程费收取构件增值税。

(二)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费分为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

技术措施费包括的内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设备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排除结构渗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3.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5. 各专业工程的技术措施。

组织措施费包括的内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和安装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的费用等。该费用包括:

(1)安全防护费:是指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层作业防护。

(2)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是指按国家现行的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内容包括

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

(3)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的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

2.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冬雨季施工,采取防寒保暖或防雨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保温及防雨措施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的价值低于2000元、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内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按照超标的分贝数缴纳的噪声超标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j 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 用煤电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II 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职工为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TI 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趣用财产、车辆保险。

10. 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 》(以下简称本定额) ,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安装:L 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一) 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门窗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等。

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专业炉窑砌筑和一般工业炉窑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体制作安装) 。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打桩、围堰、基础垫层工程、砖砌筑、琉璃砌筑、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修筑堤坝、人工河、人工湖、场地平整,各专业工程中一次性单挖、单填6000m3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二) 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础

炉窑砌筑工程除外的安装工程 炉窑砌筑工程给、排水、煤气工程中的金属管道、预应力管道、塑料管道、复合管道、设备安装、刷油防腐工程、交通标志、标线 除“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所规定范围外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养护、琉璃砌筑、楼地面、木结构、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小品工程

除“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所规定范围外的园林绿化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

注:1.表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是指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之和(下同)。

2.在6000m3以下的土石方工程随各专业工程计取费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四、检验试验费已计入材料价格中。检验试验费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按实结算,由发包人承担。

五、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以及税金是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计取。规费中的 “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超标准排放的噪音污染缴纳的费用。

六、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关条款执行。

七、其它项目费

l.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及发生的索赔及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3. 计日工(包括用于计算的人工工种、材料、施工机械)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按合同中约定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计日工约定的单价中应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等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和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也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5%计算。配合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施工现场水电设施、管线敷设的摊销费用;共用脚手架搭拆的摊销费用;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用等。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八、人工单价

注:普工的技术等级1-3级,技工的技术等级为4-7级,高级技工的技术等级为7级以上。

九、构件增值税以构件制作直接工程费为基数,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取,工程所在地没有规定税率的,按7.05%计取,构件增值税列入直接工程费。

◎ 第三部分费率标准

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定额中费率分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和按定额计价费率,表示为:①:工程量清单计价;②定额计价。

一、组织措施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单位: %

注:1.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车站等及其相类似的工程,按工业厂房费用标准计取。

2.炉窑砌筑工程按工业厂房费用标准计取。

(2)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单位:

2.其他组织措施费 单位:

二、间接费

1.规费 单位: %

注:大型土石方工程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执行“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的工程”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2.企业管理费

(1)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单位: %

(2)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单位: %

注:1.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2.装饰装修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3.大型土石方工程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按5.15%计取利润。

四、税金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采用综合税率。各地税务部门有其他规定时,由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充,并报省造价管理站审核备案。

注:1. 不分国营或集体企业,均以工程所在地税率计取。

2. 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不计取税金(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3.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实行分包形式的,税金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缴纳。

◎ 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清单等组成。

2.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3.综合单价是指完成_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4.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综价,按消耗量定额,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按本定额中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

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率实行动态管理。本定额费率,是根据消耗量定额编制期人、材、机价平进行测算的,省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组织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的费率。 6.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费按规定计算各项费用,但综合单价和含税工程造价中,不应包含该部分材料费。

7.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工程,存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二、计算程序

1.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注:1.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2.装饰装修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注:1.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2.装饰装修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

4. 其他项目费计算程序

5. 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 第五部分定额计价

一、说明

1.定额计价是以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含未计价材) 、机械费为基础,依据本定额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价差调整包括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的调整。人工价差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执行;材料价差是指市场材料价格与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中材料取定价之间的差价,材料市场价格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可的材料价格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进行确认;机械台班价差只调整机械台班中的燃动费。 3.包工不包料工程、计时工按定额计算出的人工费的25%计取综合费用。费用包括组织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等,施工用的特殊工具,如手推车等,由发包人解决。综合费用中不包括税金。

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承发包双方按签证办理竣工结算。以实物量形式签证的,按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 计算,列入直接工程费。以“元”表示的签证,列入不含税工程造价,另有说明的除外。

5.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统一一基价表中的材料费进入直接工程费,按本定额的程序计取各项费用,以发包人确定的材料价格与定额中材料取定价格计算价差;发包人供应的未计价材料应计入直接工程费,按本定额的程序计取费用。计算各项费用后,从工程造价中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6.二次搬运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取,计入组织措施费用。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

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

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

(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

承包人。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

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结算文件;

(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

(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

(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

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_206号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 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 建标[2003]206号文件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

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 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 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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