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居间协议
甲方:
乙方:周卫宏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的原则,为促使煤炭买卖业务顺利有效的进行,现双方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配合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购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煤集
团)秦皇岛平仓离岸煤炭10万吨,低位发热量在5500大卡以上电煤(大友一号)基准价760元每吨含增值税,并参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对乙方本着有偿服务的原
则,甲方承诺:经乙方协调办理,甲方与同煤集团签订买卖合同成立后,甲方按合同及实际购煤数量给乙方每吨70元人民币的相关工作办理费。此款在甲方支付同煤集团购煤款时同步付到乙方账户,由乙方全权支配,不提供票据。
三、甲方若不能按时兑现每吨70元人民币的相关工作办理费,则本协议自动转变为欠条,
乙方有权上诉至司法机关(备注:司法机关由乙方指定)甲方自然败诉并放弃上诉权。
四、甲方提供相关手续,要求第一次扫描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地)税正副本、组织机
构代码证正副本、煤炭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以及空白办公用纸5张盖红章。甲方保证上述手续的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的、是资质的项目经营者;必要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确保有足够的购煤资金。
五、甲方必须按乙方通知及时到同煤集团签订购煤合同。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不能按乙方通知
及时到达同煤集团、不能按时与同煤集团签订合同,甲方要无条件赔偿乙方损失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否则按本协议第二条执行。乙方以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均视为有效通知方式。
六、如果甲方与同煤集团签订合同后却不能按时给同煤集团支付购煤款,造成同煤集团不能
正常履行合同,则甲方无条件赔偿乙方损失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否则,按本协议第二条执行。
七、因本协议是通过互联网电签,所以扫描件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以书
面形式补充。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