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委托方为: (全称: ,下称:受委托方)特委托: 、 、 、 、 、 、 、 、 、 、 (下称:居间人)为我受委托方推荐土地交易居间人,鉴于推荐买家全称: 成功购买中山市桂南宗地号为:D29ZAa20177096地块;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424条、428条规定,根据国务院1998(第19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1995(第36号)文件精神,我受委托方以公司及股东名下所有资产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署此份承诺书:
一、依据买受方与受委托方于 年 月 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于中山市 银行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共同监管差额买卖价格。账户名: ,帐号 。资金托管账户解除监管后同日,我受委托方承诺按实际约定分配数额(税后),一次性支付给居间人,即应付金额 万元人民币。根据贵居间人的意愿以现金或划账形式与解除监管账户操作同台交割,足额一次性兑付居间费用, 并
缴纳;若涉及税金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由我受委托方全责承担。
二、差额买卖资金解除监管后,我受委托方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接受下列处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贵居间人可凭此承诺书依居间服务法冻结我受委托方的银行帐户;本承诺书自动转为我受委托方欠贵介绍人居间服务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3‰滞纳金;按费总额居间服务的两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我受委托方承担。
三、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买受方与我受委托方发生土地交易纠纷,贵居间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否则,我受委托方自担后果。
四、正式办理此项业务服务时,由我受委托方负责向贵居间人接待费用。
我受委托方将遵守ICC500/600条款中“不可逾越、不可泄密”的规定,一年内我受委托方不私自与居间方提供的买受方发生业务来往行为,否则视为介绍成功,我受委托方必须继续履行本承诺书各条款,按本承诺书约定兑付居间服务费。
五、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我受委托方其他相关承诺不相抵触,独立执行,不受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增、减、换股东而影响,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本承诺书经我受委托方如实填写并签章签字,经受益人认可后,由受益人自填即生效。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传真件和本次介绍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传真件、电子件、扫描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特此承诺!
本承诺书空白处手写均有效(下附全体居间人签证按指纹确认)。
承诺人全称:
身份证号:
签名、押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