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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某市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切实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的各项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前台业务人员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 事后监督基本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与网点的业务操作及核算相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兼任网点的账务核算。
(二) 全面性原则。事后监督的范围必须涵盖所有前台业务,包括全面审核交易的准确性,记账传票和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三) 有效性原则。事后监督工作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操作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 及时性原则。事后监督要坚持序时、及时监督原则。
(五) 历史性原则。事后监督应以原始业务凭证、业务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监督的原始凭证及业务报表不得更改。
(六) 本办法适用于某市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是事后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设臵运营管理部门的分行,分行财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支行的经营业务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应独立于网点营业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计算机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进行。事后监督人员配臵要求:
事后监督设臵监督部门主管、监督员。
各行应根据监督业务量的大小配臵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以人员编制有限为由,而减少事后监督人员的配臵。监督部门主管可由运营部门管理人员或分行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第五条 对一个营业网点的全天交易应由同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同一名事后监督人员对同一营业网点连续监督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 事后监督主管
1.制订、完善监督流程。
2.建立事后监督员与营业网点的对应监督关系。
3.每月对监督员的监督操作进行抽查。
4.每月对监督员的监督日志、差错处理登记簿进行检查。 分行暂时没有条件设立事后监督主管的,由监督员履行该职责。
(二) 事后监督员
1.在规定时限内对前台业务操作、交易内容、核算依据和核算结果进行复审检查。
2.对发现的差错和风险进行处理。
3.负责及时整理凭证和报表,按营业网点序时装订,及时归档。
第七条 事后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必须由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员工担任,同时要坚持亲属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 事后监督中心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通报,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全行会计核算质量。
第三章 事后监督的职能
第九条 对前台已完成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审查监督,保证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过程合规、账务记载准确、资金进出安全。
第十条 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核算差错及事故,真实反映业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考核前台业务的会计核算质量,检查各项会计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支行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较严重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直接向总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监 督方式。
人工监督是指通过监督员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凭证份数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合规,业务关系是否符合规定,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等来进行监督的方式。
计算机监督是指通过在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与综合业务系统有关的参数,并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的监督方式。
事后监督系统发生故障在24 小时内不能恢复的应采用人工监督方式完成监督。
第十四条 网点实行“T+1”整理传票的模式。即网点于业务发生的次日将传票整理完毕封包,封包前,网点必须完成业务凭证的整理、合规性检查及有权人签字等事项。 日终时将传票包封包交款车保卫押运人员,由保卫人员将传票包送回总行金库。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监督业务的不间断性、监督工作和前台工作的一致性,事后监督实行全年工作制(春节及总行规定的休息时间除外)。
第十六条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时效性,事后监督实行半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3点,下午13点至18点。
第十七条 监督员收到网点凭证后必须于当日保质保量完成监督工作,不得积压,以保持监督的连续和及时。
未完成当日监督工作的,不得结束当天工作。
第五章 监督凭证及交接
第十八条 被监督支行应送交的资料包括:
(一)柜员传票汇总表及当日发生的业务凭证;
(二)代理业务汇总清单;
(三)凭证作废、换折清单;
(四)特殊业务清单;
(五)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来、往账清单;
(六)日间检查表
第十九条 网点及监督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营业网点应及时整理传票,按业务流水编号,及时封包,送交传票,以免延误监督。
(二)营业网点传票使用统一传票包装封,以保证传票的安全传递。营业网点将整理好的传票包落锁后交保卫押运员,并当面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三)营业网点传票包上的锁具钥匙,一把交事后监督,一把支行留存。
(四)监督员收到营业网点的传票包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和事后监督各自妥善保管好传票包及传票包钥匙,因丢失传票包及传票包钥匙造成贻误监督、未能及时发现业务差错而形成的风险,按我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监督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督内容包括总体核对、业务凭证审核、客户信息及账户管理监督、支付结算监督、特殊业务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监督及代理业务的监督。
(一)总体审核
1.审核业务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规范整理。
2.根据“柜员传票汇总表”的业务统计数量与柜员交易业务凭证明细相核对,检查流水号、户名、账号、交易类型、金额是否一致,检查所有交易的业务凭证是否都已上缴,是否有遗漏传票。
(二) 业务凭证审核要点
1.审核上缴的业务凭证的使用是否准确;凭证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用碳素墨水或墨汁签开,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凭证要素填写是否正确齐全,账号、户名、金额、日期等重要事项是否涂改。
2.金额填写是否规范,大、小写是否一致。
3.单据上的日期是否为有效期。
4.业务章戳加盖是否正确、齐全、清晰、有效。
5.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持票人是否在票据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审核业务凭证加盖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是否清晰有效,是否电子验印或手工折角验印。
7.审核是否执行“双热线”制度。 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支付凭证(包含支票、电汇申请书、汇票申请书、汇票等),是否在支票背面空白处记录企业的联系人、电话、时间等内容,是否有有权人授权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客户信息维护监督
审核“特殊业务维护凭证”打印记录是否与证明材料相关内容相符。 审核客户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齐全、正确、有效,印章是否齐全、清晰。
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有在“公民身份证件联网核查系统”上的核查记录。
是否有授权人员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存款证明监督
(一) 审核“存款证明”底联与客户书面申请内容是否相符。
(二) 审核收取的手续费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活期存款存入监督
现金存款:审核系统交易记录是否与“现金交款单”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有客户签字确认。
转账方式: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进账单、大额来账、小额来账”等收款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
第二十五条 活期支付监督
(一) 现金取款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现金支票”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现金支票背面的收款人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是否登记客户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超过5万的现金取款是否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核现金支票用途是否符合人行及我行现金管理规定,超过5万的现金取款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审核大额现金取款是否经审批,审批记录是否规范、有效,并有授权人授权记录。
转账支付: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支付票据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大额取款用途是否与其经营性质相符,支取金额是否经授权人授权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其他转账监督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特种转账凭证”或“内部转账凭证”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特种转账凭证”或“内部转账凭证”是否经审批,审批记录是否规范、有效,并有有权人授权记录。
审核附于凭证之后的外来依据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其他现金付款监督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客户提供的证件及相关凭证是否相符,是否有客户签收记录。
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及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
审核大额现金支付款是否经有权人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汇兑汇出监督
转账汇款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电汇凭证”付款人、金额、日期是否相符。
个人现金电汇
审核系统交易记录与“电汇凭证”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一次性办理电汇业务的是否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核超过5万元(含)的电汇是否背书客户身份证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