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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车 协 议

08/06

私车公用协议

甲方: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因公司业务需要,使用乙方(车牌) 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用车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截止。

二、使用方式

1、甲方使用乙方汽车期间,乙方不得再将该车作为私车使用。

2、协议签订后,乙方司机(一人)按甲方司机的标准给予补助劳务费。

3、用车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调配,如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纪现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三、费用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使用费,按吨公里数予以支付,即每公里/吨按0.4元支付费用;空车每公里/吨按0.2元支付费用。出车公里数由企管部依据国家最新公路地图核算,遇省会绕城加15公里,遇地级市绕城加10公里,遇县城绕城加5公里。

2、用车期间若甲方需乙方在运输目的地停留的,给予乙方每天报销住宿费80元。

3、因销售部大部分为短途用车,可按市场价协商确定费用。

4、关于车辆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四、对于乙方的具体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同时,租车期间乙方驾驶员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负。

2、乙方运输时,应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工件数量清点及表面质量观察;数量不清或表面质量明显缺陷,应及时通知甲方;在未得到允许时不可随意装车。

3、正常运输途中造成工件碰伤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结算方式

1、车辆使用费由使用单位向企管部出具派车单,经企管部审核后,乙方根据审核费用额开具税票。

2、住宿费由用车单位审核签字后,乙方凭票到公司财务部报销。

六、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等有效证件。

七、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解除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八、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日期:

乙方(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