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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罚现象的法规解读

03/10

闽南师范大学 课题论文

对体罚现象的法规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corporal punishment

姓名:张璇

学号:1406000119 系别:化学与环境学院 专业:化学教育

年级: 14级

2017年05月24日

摘要: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体罚”学生,但对于“体罚”现象的界定不明确,造成社会难以把握尺度。体罚, 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教育规律, 而且对学生的成长造成极大的危害。 关键词:体罚现象;教学;法律解读;杜绝体罚;对策;

对体罚现象的法规解读

一、案例现场

案例:40个深蹲算不算体罚?

2015年2月,南宁市某某小学体育课上,因学生小缘不遵守纪律,体育老师石老师要求他做四十个深蹲,以示惩罚。家长得知此事后找校方协议无果后,又向锡山区教育局反映事件情况,学校和教育局对其所谓的体罚说法完全不认可。2016年3月18日,原告某小学以家长魏女士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侵犯学校名誉权为由,向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原告诉称,从2015年2月起,魏女士以其孩子在学校受到不合理待遇为由,多次在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内骚扰学生,对有关教职员工进行纠缠,甚至以恐吓电话、恐吓邮件等相威胁。学校也对家长所反映的情况作了调查,但结果与家长反映的内容相差悬殊,于是学校对其好言相劝,希望他们息事宁人。然而,魏女士却提出了无理要求,坚持要学校赔她10万元。学校也多次劝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和方式解决纠纷,但魏女士却置之不理,不断骚扰学生、老师、学校负责人,并通过新闻、网络进行歪曲报道。魏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学校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学校要求法院判令魏女士停止对学校的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去年4月,她发现8岁的儿子小缘(化名)放学回家后不断往厕所里跑,差不多半小时就要跑一趟,第二天也不愿意去学校上课。经过再三追问,儿子才告诉她,他的腰疼,原因是上体育课时,被体育老师罚做了100个深蹲和50次小兔跳。小缘(化名)出现这些病症,正是学校老师体罚所致。她向学校反映情况,魏女士说:“校方原先承诺解决问题,但之后就再推脱,并且告诉其他同学不要和我儿子玩,不准理我儿子。”直至儿子转学后,她也没有得到学校的满意答复。她只好向锡山区教育局反映情况,但对方对学校体罚她儿子的说法完全不认可。

判决:由于双方各有说辞,法庭并未当庭判决,需待双方补充证据后再进行宣判。

二、体罚现象在不同法规中的解读

体罚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焦点之一,尽管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民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体罚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仅只是停留在单纯禁止性的描述上,基本上都缺少详细的说明和具体界定,缺乏可操作的细则。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 项,第(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的第(九)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

以上为各项与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学生“体罚问题”的解读。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若违反该规定将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条文中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体罚的态度是完全禁止,但是法律法规对体罚的界定不清、笼统和含糊,造成人们对体罚的的理解不一。

三、体罚现象与惩戒现象

在我看来,本案例中的教师行为偏向“变相体罚”行为,因为教师处罚较随意,无规可依,学生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对学生的教育意义不大,若教师曾在课前特别强调“规矩”,并且及时询问学生原因而按照课堂常规要求作出处罚,使处罚有章可循,让学生信服,才更加具有教育意义。那么体罚和惩戒究竟有和区别呢?

惩戒是指在不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产生创伤,遵循教育规律且不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惩治警戒行为。在各国法律规定及实际运用中,较为常见的惩戒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训诫、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警告、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体罚、停学和开除。相较于惩戒,体罚则给人一种严厉、残酷的虐待学生的印象,更多的属于非文明手段,容易给学生身心都带来伤害。

上文提到的体罚行为可以分为适当体罚行为和过当的体罚行为:适当体罚行为是指以教育为目的,在正常学生和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之内可以接受的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伤害但并不损害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过当的体罚行为是指违背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超出教育目的和社会公众心理预期的,给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并损及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实际上,适当的体罚不仅符合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能够达到教育目的,让立法者理清惩戒和过度体罚的边界,从而可以更好用法律规制体罚,防止教师走向“放任自流”和“过度体罚”的两个极端。

四、对于惩戒行为的几点策略

在实际教学时必须明白“惩戒”并非一律地针对学生的错误给予惩罚,更需

保证其合理性、有效性等,因而对于案例中的体育教学中“惩戒”方式的教学我认为有以下策略:

(一)有目标性地进行

案例中的体育老师没有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增加了他对于体育课、体育老师乃至学校的怨气,通过将其传递给家长,家长反馈给学校,怨气相传,好果不长。实际上在教学中进行“惩戒”并非是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主要是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让其明白错误。在进行“惩戒”的过程中不可舍本逐末,需要明确“惩戒”的教学目标,主要不是惩罚学生,而是改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从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及道德品质,使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二)有依据性地进行

在教学中对学生采取“惩戒”教学时必须要有依据性,保证理由正当合理,能够明确学生的错误,从而让学生知晓违反错误后需要惩罚。进行“惩戒”时需保证其不带有随意性,并非学生犯错即采用“惩戒”方式教学,只在学生无法遵守教师的训诫时才不得不使用“体罚”的手段教学,避免引起学生的反感心理,也更容易取得学生的认同。此外,由于不同学生其身体素质及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在进行“惩戒”时教师也需保证惩罚的尺度要合理,避免惩罚过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案例中的老师没有考虑到小缘(化名)的身体状况,只一味地以“罚”为目的,且无据可依,让学生更加埋怨苦恼,最终酿成恶果。

(三)有理智性地进行

“惩戒”主要是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从而使学生能适应社会环境,因而在采用“惩戒”教学时不应因为学生的错误而失去理智,需保证教师自身情绪稳定、理智。

五、如何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而对于体罚现象或变相体罚杜绝的对策,我认为包括以下三点:

(1)首先要求教师要有责任心,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对学生的关爱,信任和尊重要成为实现其教育价值的核心理念,教师要在日常教育教学中用这一理念指导自己的言行,平时在工作中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遇事自我克制,对事不对人,要沉着冷静,决不能意气用事,要与学生平等相待,尊重学生的人格,包括对学生语言上的尊重和行为上的尊重,决不可对其挖苦讽刺甚至打击,让学

生在学校感受到家庭一般的温暖,感受到师爱的可贵,让学生与教师产生心灵上爱的沟通,从而建立起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

(2)要求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教育是面向未来的教育,要求教师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提高自身教育教学素质,以身作则、洁身自好、淡泊名利、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忠于教育事业,安心于教师岗位,树立起坚定地办好教育事业的信,。对问题学生实施“软方法”处理,运用教育机智,避免教师情绪化,避免产生师生冲突,使师生关系融洽。例如:对调皮学生实施“表扬式”教育;在学生违规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而不是一味地指责学生,让学生心服口服;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把学生的错误行为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例例如在案例中的小学课堂上,当老师发现学生不遵守纪律之后,应给予训诫,不应直接使用体罚手段;若训诫之后,此类情况又三番五次的出现,通过训诫的手段已经不能制止该学生的错误行为,在此情况下,教师才能采取惩戒的手段。

(3)除此之外,教师还要不断加强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学习,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做教育上的“法盲”。教师是知识分子,更应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指导自己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多想想法律的底线,才能不越红线,教育他人。

有位心理学家说:教师中最迫切地要求权利的人往往是最不善于使用权利的人。综上所述,现代教学中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约束与纠正的必不可少,采用“惩戒”式的教育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进行“惩戒”教育时必须明确学生的错误,保证“惩戒”具有目标性、依据性、理智性,从而实现教学目标,并能够提升学生的意志品质及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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