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 - 范文中心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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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 设置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

3.1.5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

3.1.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设置场所

3.2.1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

2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3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

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5车位不少于50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

6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7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3.3.1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宜采用相对集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供电区域),当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

2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20min;

3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且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5:1。 4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3.3.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lx;

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

3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m2;

3.3.3本规定第3.2.1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和场所,应在其安全出口上设置电光源型安全出口标志。

3.3.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

3.3.5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时,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3.3.6塔式及一类通廊式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3.3.7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3.8车库的车辆和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4其他要求

3.4.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4.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当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标志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

3.3.1条的规定,蓄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视觉连续的要求。

3.4.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

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3.4.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

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3.4.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3.4.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3.4.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

3.4.8的要求:

表3.4.8 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m)

观察距离L 正方形标志的边长或长方形标志的短边 圆环标志的内径 三角形标志的内边

L≤2.5 0.063 0.070 0.088

2.5<L≤4.0 0.100 0.110 0.140

4.0<L≤6.3 0.160 0.175 0.220

6.3<L≤10.0 0.250 0.280 0.350

10.0<L≤16.0 0.400 0.450 0.560

16.0<L≤25.0 0.630 0.700 0.880

L>25.0 1.000 1.110 1.400

注: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志的距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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