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书
供货方:
购货方:
为了保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和医疗器械在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明确购销双方责任。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卫生部
(90)号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应为合法的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并相互提供符合卫生部(90)号令规定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章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供方质量责任;
1. 向购货方提供加盖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卫生部(90)号令规定。
2、所供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首营品种的应提供加盖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相关文件复印件,整件品种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3、检验报告书应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包装应符合运输的质量标准;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封闭货车,运输冷藏、冷冻货物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药品的质量,由于运输造成的破损由供方承担(以购货方当时验收为准)。
5.如实开具发票,为符合卫生部90号令规定;做到票、账、货、款一致。防止退货发生,双方商议发票开具时间。
6、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规定执行。
7、购货方所购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购货方可以退货,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生物制品及低温保存的药品除外)。
三、购方质量责任;
1.向供货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章且符合卫生部(90)号令规定的采购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书原件。
2.购货方应有储存、保管供方提供的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的库房及养护条件,并进行养护。对于购货方因保管、养护不当而导致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发生质量问题,或因使用不当发生问题由购方负责。
3、到货后购货方应及时验收,对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购货方应及时通知供货方。
4.生物制品、冷藏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麻黄碱制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为了实现“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宗旨,按供方质量责任第七条执行。
6、无特殊质量要求时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依照本协议。如遇特殊质量要求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口头协议,电话约定等形式均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7、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质量有争议时,以当地药检部门检验结果为准。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供货方(公章) 购货方(公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