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
范本(草案)
200*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淄博+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所、院、部、中心)。
第二条 性质:本单位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淄博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到淄博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第五条 本中心注册地点为:淄博市***区***号
第二章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孵化、转让、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 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
中心,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业务范围
(四) 要从事科技成果、管理要素、知识要素等无形资 产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 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交流、传播业务的
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 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
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人,董事由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所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 修改章程;
(九)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制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纪录由董事长制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所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
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限: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董(理)事和所长的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利益
时,要求董(理)事和所长等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本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理)事会通过以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领导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 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