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会计有效性评估
作者:彭屹松
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2期
所谓套期有效性,是指通过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是否有效是评价采用套期会计的重要条件,若套期关系的套期有效性在套期期间的某一时段达不到套期认定标准,则应当停止对该套期关系实施套期会计核算。套期会计准则需要对套期有效性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IAS39要求,对有效的套期关系,可预期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在80%~125%的范围内由套期工具的相应变动所抵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18条规定,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问,该套期会高度有效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且抵消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显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IAS39的规定是一致的。
一、套期关系完全有效评估
一般而言,若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主要条款相同,可合理预期二者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在套期期间将全部抵消,表明该套期关系完全有效。
[例1]我国一家出口商在20×5年12月1日出售了一批商品给一家美国进口商,售价为$100000,双方言明美国进口商于20×6年3月1日付款。我国出口商为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对这笔应收款项$100000进行套期保值。有关汇率如下:20×5年12月1日即期汇率$1=¥8.30;20×5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1=¥8.25;20×6年3月1 H到期日即期汇率$1=¥8.20;20×5年12月1日90远期汇率$1=¥8.25。由于此项远期合同的签订,我国出口商实现了$5000[100000×(8.30-8.25)]的套期保值效应。若不签订此项远期合同,则我国出口商到期回收的$100000,按到期日即期汇率折算为¥820000,应收款项公允价值比830000下降了10000元。
(1)确认应收外币账款(被套期项目) 和应付外币远期合同(套期工具) ,将应收本币远期合同款按90天远期汇率锁定,应付外币远期合同款按即期汇率折算,并递延因汇率差形成的套期(升水或贴水) 损益(例中为贴水) 。
20×5年12月1日,即期汇率$1=¥8.30
借:应收美元账款($100000)
¥830000
贷:出口销售收入
¥830000
借:应收人民币远期合同款
¥825000
递延贴水损益
¥5000
贷:应付美元远期合同款
¥830000
(2)年终按期末汇率确认应收外币账款和应付外币远期合同款的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汇兑损益都计入当期损益,以反映套期保值效应;同时,摊销递延套期贴水损益。 20×5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1=¥8.25
借:汇兑损益
¥5000
贷:应收美元账款
¥5000
借:应付美元远期合同款
¥5000
贷:汇兑损益
¥5000
借:递延贴水损益
¥2500
贷:贴水损益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