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突发事件(火灾)应急预案及救援措施 - 范文中心

区政府突发事件(火灾)应急预案及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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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市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消防大队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指挥部成员应立即就位,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事发地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下同),安监局负责人。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航局、质监局、经信局、城管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供电公司、武警中队、交警大队、供水集团、煤气公司、各通信公司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区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

(2)区委宣传部: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区公安分局:负责控制火灾现场秩序,火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区安监局:负责火灾事故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调查进行技术支持,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区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及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负责对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区交通局: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区质监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9)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0)区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现场相关公共区域遗弃物的清理。

(11)区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会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2)区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13)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4)区供电公司: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电源切断,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修复或恢复用电,为救援行动提供电力保障。

(15)区消防大队:负责重大火灾的扑救工作和火灾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控制火势,实施灭火和洗消,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16)区交警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情况实施警戒及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周围的交通秩序。

(17)武警中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扑救、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

(18)供水集团: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供水管网加压和事故现场损坏管网的修复,确保供水不间断。

(19)煤气公司:负责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燃料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0)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理,协助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救援工作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l)受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信息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

(2)制定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方案;

(3)统计分析本区火灾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区指挥部相关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区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区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指派。

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3.2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l)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3.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l)灭火抢险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消防大队、武警任城中队、区环保局、供水集团、区供电公司、煤气公司、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区安监局牵头,环保局、质监局、专家组、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现场警戒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航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区交警大队、武警任城中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局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区经信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局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区民政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安监、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l)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l)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区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区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区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区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及消防大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区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实施应急求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至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消防大队接到一般以上火灾事故报警后,迅速调度扑救力量的同时,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视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消防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

5.2 分级响应机制

(l)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况向上请示启动市级预案。

(2)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或需要上级增援时,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在上级相应预案启动后,在上级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l)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

(2)区指挥部和区级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4 医疗卫生救护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区公安分局、交航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配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警大队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案件查处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火灾事故应急指

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9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10 后期处置

(l)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11 事故调查

(l)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火灾由区政府派出调查组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区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区消防大队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列入预算。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区公安、交航、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4 技术保障

区消防大队和区科技局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7 宣传与演练

7.1 宣传

各镇(街道)和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 演练

各镇(街道)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消防大队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本预案由区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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