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范文中心

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10/18

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葫民一终字第00437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丽,女。

委托代理人宁洪亮,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三超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弘扬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开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帮骏,男。

原审被告石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绥中县小庄子镇永安村鄢家屯017号,绥中县绥中镇盛运达货运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宁洪亮,男。

上诉人石丽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沙初字第0031石丽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葫芦岛电力设备厂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葫芦岛龙湾新区红太阳土建装潢工程处工程款,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房屋抵账协议》。约定,葫芦岛电力设备厂将座落在龙湾新区三号小区八号楼一楼面积为608. 82平方米(房证面积608. 82平方米,其中含楼梯间面积45.49平方米),以总价160万元,抵所欠葫芦岛龙湾新区红太阳土建装潢工程处部分工程款。房屋所有权以刘淑英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为准。待原租赁到期后移交。2006年刘淑英接收房屋后,物业、供暧、卫生等多家部门均以包括楼梯间面积在内收取费

用。刘淑英以自己不使用4个楼梯间多次找葫芦岛电力设备厂协商未果。后到相关部门查询,找到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关于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该规定指出,应当根据住宅和商业等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公共面积。刘淑英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违反国家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部分无效,要求葫芦岛电力设备厂返还楼梯间面积的相应价款119,549.00元,并支付利息,及已缴纳的取暖、物业等费用。

另查明,刘淑英系葫芦岛市龙湾新区红太阳土建装潢工程处的负责人(个体业主),葫芦岛市龙湾新区红太阳土建装潢工程处于2007年11月18日注销。

原审法院认为:刘淑英与葫芦岛电力设备厂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房屋抵账协议,葫芦岛电力设备厂将龙湾新区三号小区8号楼一层面积608.82来平方米,包括4个楼梯间面积45.49平方米,以1,600,000.00元抵债给刘淑英。该协议违反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商住楼共有面积分摊的强制性规定,且刘淑英不使用楼梯间,还要为使用该楼梯间的楼上住户缴纳取暖、物业等费用,亦显失公平。故该楼梯间面积抵账部分协议无效,葫芦岛电力设备厂应当返还楼梯间价款119,549.00元。葫芦岛电力设备厂抗辩称,刘淑英诉讼主体不适格、抵账协议系整体抵账,未按单位每平方米计算价款,且已履行完毕、刘淑英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查刘淑英系葫芦岛市龙湾新区红太阳土建装潢工程处个体业主,该工程处被注销后,业主是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刘淑英作为诉讼主体适格。房屋抵账协议约定了总面积及价款,可以计算出楼梯间面积的价款。协议虽已履行,但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部分是无效的,协议(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刘淑英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刘淑英要求葫芦岛电力设备厂支付利息及返还已缴纳的取暖、物业等费用,因在签订协议时刘淑英有相应过错,且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葫芦岛电力设备厂与刘淑英(原葫芦岛市龙湾新区红太阳土建装潢工程处)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中包括4个楼梯间面积部分无效。二、葫芦岛电力设备厂返还刘淑英楼梯间面积款119,549.00元。案件受理费2,69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2,730.00元由葫芦岛电力设备厂承担。

原审判决后,刘淑英与葫芦岛电力设备厂均不服。刘淑英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房屋抵账协议是因葫芦岛电力设备厂拖欠刘淑英工程款而来。葫芦岛电力设备厂明知4个楼梯间是为楼上居住的职工使用的,与抵账给刘淑英的门市房无关,但为能多抵部分债务,将4个楼梯间抵给刘淑英。我当时提出疑异,葫芦岛电力设备厂以无现款偿还债务,且还款期限无法确定协迫,我只得在协议书上签字。当我得知这一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后,提起诉讼,葫芦岛电力设备厂应承担欠款利息。自2005年接手门市房后,我已为该4个楼梯间承担了5年的取暖费,总计7278.4元,葫芦岛电力设备厂应当返还。

葫芦岛电力设备厂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刘淑英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该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抵账协议违反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商住楼共有面积分摊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认定错误。依据该规定判定已履行完毕5年之久的抵账协议无效,属判决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刘淑英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建筑物共有建筑面积应如何确定。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第8•1:5条的定义,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葫芦岛电力设备厂抵账给刘淑英的4个楼梯间,系门市房上层居民的通道,该4个楼梯间与刘淑英的门市房相互独立,具有各自的使用功能。刘淑英既未能独自占有该4个楼梯间,亦未无需与楼上居民共同使用该4

个楼梯间。故将该4个楼梯间计入房屋共有建设面积违反了《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协议中有关楼梯间抵账部分的内容无效正确。

刘淑英系葫芦岛市龙湾新区红太阳土建装潢工程处个体业主,该工程处被注销后,刘淑英作为个体业主,享有该工程处的债权并承担该工程处的债务,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房屋抵账协议约定了总面积及价款,可以计算出楼梯间面积的价款。协议虽已履行,但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部分自始无效,协议(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原判决认定刘淑英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正确。

刘淑英要求葫芦岛电力设备厂支付利息及返还已缴纳的取暖、物业等费用,因其在签订协议时未全面了解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自愿付出该部分费用,且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此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00元,由葫芦岛电力设备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亚伟

代理审判员 王艳春

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丽雅


相关内容

  • 不当得利答辩文书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时兵,男,汉族,农民,生于1977年2月7日,住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洪坪村4组. 因竹山县烟叶分公司诉答辩人烟叶救灾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没有烟叶救灾款发放权,也不是烟叶救灾款实际发放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 ...
  • 不当得利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第12卷第3期 2010年9月 Journalof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ang'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 VoL12No.3 Sept.2010 不当得利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闵 蕾 ( ...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浅议
    [提要] 不当得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尽管在民法上曾被人忽略,但仍然对现代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利益返还:民法通则 ...
  • 案涉违法建筑,承租人如何挽回损失
    京润律师案涉违法建筑,承租人损失如何挽回 李妍 昨天我们已经讲过,涉及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可能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就会担心,那我因此遭受的损失还能弥补吗?该找谁弥补,房东还是拆迁办? 一.当租赁房屋处于"免租期"时 ...
  • 无讼阅读|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五个疑难问题!
    文/廖荣华 廖海清 来源/微信公众号 汉坤律师事务所(hankunlaw) 商业物业的租赁(如购物中心.大型超市.酒店等)往往具有签订时间早(开发商一般在商场建设前期就已经开始招商并签约).租赁期限长(通常为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双方投资金 ...
  • 保险代位权在再保险中的适用 ��
    摘要:保险代位权与再保险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存在严重分歧,主要因我国保险法并未明文规定.厘清双方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再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方式,对再保险大有裨益. 关键词:再保险:保险代位权:损失填补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 ...
  • 人民法院民事新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房产能请求返还吗
    胡长青律师: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房产能请求返还吗 本期介绍: 卢某某与钱某认识不久就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同居.卢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爱钱某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屋赠与钱某.自去年以来,卢某某一直催促钱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屡遭钱某拒绝.今年 ...
  •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合同无效其实就是指合同因为缺乏一定的生效条件,从而导致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关于合同无效和合同不成立是很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