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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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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  时间:2012/11/16 来源: 分类: 资料下载 浏览:44一、办社宗旨及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 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 技术、信息服务。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 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 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 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二、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 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是: ㈠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㈡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 动; ㈢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㈣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清正廉洁, 坚持原则; ㈤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㈠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 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㈡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 定 1000 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超过 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㈢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 准白条顶库。 ㈣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 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 用。 ㈤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名负其责,相互制约。 四、收入管理制度 ㈠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围 1、社员会费、社员股金; 2、利润收入; 3、接受的捐赠款物; 4、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5、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6、其他收入。 ㈡收入管理规定 1、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健全 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 账; 3、合作社的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 等。 五、支出管理制度 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 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 1000 元的大额 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3、合作社的开支范围 ①日常办公费; ②本社经营性支出; ③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 ④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 ⑤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 ⑥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 ⑦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 还。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 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档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 入股资金清册等资料; ②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③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工 作决议; ④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⑤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⑥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进行科学分类、 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⑦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交接清单,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七、民主管理制度1、合作社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成立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推选,一般 3 至 5 人为宜。民主理财小 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 划、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等。 2、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账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 3、合作社重大事项需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 论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1] (试行)编辑本段一、总 则(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 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 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 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 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 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 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 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 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规政策等, 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编辑本段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 内部控 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 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 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 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 印鉴不得由 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 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 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 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 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 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 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 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 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 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 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 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 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 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 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 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 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 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 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 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 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 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 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 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 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 其评估确认或合同、 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 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 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 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 ,应 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 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 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 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 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 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 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 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 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 成本的 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 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 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 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 农业基本建设设施 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 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 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 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 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 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 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 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 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 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 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 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 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 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 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 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 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 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 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 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 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 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 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 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 起,按照不超过 10 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 、对外投资、农业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 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 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 4.死亡毁损的 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 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 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 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 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 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 定期或 不定期对借款业 务内部 控制进行监督检 查,对 发现的薄弱环 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 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 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 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 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 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 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 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 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 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 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 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 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 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 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 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 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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