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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06/06

关于印发《福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福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8年1月27日

主题词: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管理办法 通知

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27日

(共印1500份)

福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

第二条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高全体公民素质和广大城乡、行业窗口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弘扬道德新风、融洽人际关系、推动城乡共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是市委、市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促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评选标准

(一)政务环境廉洁高效。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形成执政为民的从政理念和良好道

德操守,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建立有面向基层的理论宣传队伍、阵地,理论宣传形式多样,理论研究注重实效;定期对干部进行经济、法律、文化、科技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的综合素质培训,干部执政能力强;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办事程序规范、公开、高效、文明,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和有效的群众矛盾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益问题;利用政务网站有效开展公共服务,并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的满意度、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逐年上升。

(二)法治环境公正公平。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要求,建设法治环境,民主政治建设有效推进,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益有保障,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体系形成,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保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与服务工作落实, 12348法律服务专线有效运作,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公民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建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协调机制和应急方案,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推进,社区居委会依法选举,社区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健全;社会治安管理到位,公共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居住小区的技防、人防、物防、消防水平不断提高;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禁毒宣传和禁毒工作成效显著,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平安建设上新台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建立,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强,群众的安全感逐年上升。

(三)市场环境规范守信。政府诚信建设有序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深入,政务制度公正,行政行为公正,行政权力运行规范,社会监督网络健全,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有效解决分配公正、教育公正等群众特别关切的问题;政府在民事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契约,社会公信力高;商务诚信建设落实,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和企业与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市场监管有力,打击走私贩私,严惩欺诈造假,对食品、药品、涉农物资假冒伪劣行为专项整治力度大,保护知识产权,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公平竞争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业服务规范,诚信守法,行业风气满意度不断提高;社会诚信建设效果显著,“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共铸诚信”、“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扎实开展,公民的诚信道德观念和规则意识强,干部群众能正确处理义与利、竞争与协作关系,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四)人文环境健康向上。和谐文化建设扎实推进,和谐理念与和谐精神培育氛围好,人际关系团结和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活动有声势,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宣传培育有特色,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有实效;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普及基本道德规范,市民文明守则传播广泛,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和革命遗址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好;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门工作机构和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认真落实国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规定,扎实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做好留守、流动儿童入学、管理工作;重视国民教育,人均教育经费达到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管理规范,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公共图书馆等文体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满足需要,体育设施布局合理,社区居民踊跃参与文体活动;文化市场管理到位,网络文化建设持续、管理规范,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深入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有力;重视科学普及工作,建立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经常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普活动;市民自觉见义勇为,广泛实施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志愿服务的重点放在帮助困难群众特别是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上,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捐助和全民义务植树、无偿献

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程,深化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组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方法,运用“心理热线”、网络咨询等形式,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和心理咨询活动。

(五)生活环境安定祥和。党委、政府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稳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社会资源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高于全市同类县城(城市、城区)平均水平,国际互联网等信息化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相适应;城市公共设施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符合规定,街巷基础设施良好,公共交通设施配套,道路名称规范,公共图形标志设置合理,市民对公交站点布局与交通便捷程度满意率高,交通站点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满足需要,食品安全达到标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规定,建立有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下岗和待业人员能够及时妥善安置,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建立城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无房户与住房困难户的居住水平;农民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农民工工资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

(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城市生态环境发展良好,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随着建成区的发展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日益优化,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得到无害化处理,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重视环境保护投入,认真治理空气污染,保护、净化水源,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法定标准,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机关、单位活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治理脏乱差,市容市貌整洁优美;社会公用设施基本完备,功能配套,供水排水、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燃气、供水、通讯、园林绿化和环卫等市政设施配套,服务网点设置合理;建成一批配有标志性艺术雕塑的综合型休闲公园及中心绿地,城市标识标线、路牌广告规范,城乡环境形态文明。

(七)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党委、政府自觉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针,创建工作有明确的目标、计划和保障措施;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形成合力,实现齐抓共管;文明委办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稳定,经费落实;创建工作氛围浓厚,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创建工作扎实,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与和谐单位、和谐村镇、和谐校园、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创建活动融合开展;城乡共建、军民共建、村企共建、连片共建与结对济困等活动扎实开展;建立完善的评选、考核、奖励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完善投入机制,地方财政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认真执行文化经济政策,形成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的多元投入机制。

第六条 市级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建立文明行业创建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级签订责任状,并制定创建活动届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内外结合监督网络,加强监督和指导;保证创建活动必要的物质投入,经费落实。

(二)行业风气健康向上。深入开展理论武装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坚定政治方向,增强大局意识,弘扬科学精神,树立行业正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善于解决具体问题,队伍稳定,凝聚力强;经常性开展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和实践,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高效廉洁、公正无私的道德风尚,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注重和谐文化,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道德规范,培育符合系统实际的行业精神与和谐理念;

利用网络阵地积极开展网络文化建设,活跃干部职工文化生活,队伍活力强。

(三)管理服务规范高效。按照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要求,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健全首接责任、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否决报备、失职追究等管理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开税费标准,兑现政策规定,有效遏制和基本消除“冷硬顶推”、“吃拿卡要”和“假冒伪劣”等问题;全面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良好;积极参与社会服务联动,完善便民利民工作制度,健全群众诉求渠道,设立群众投诉台,建立群众意见办理反馈机制,保障公民知情权;拓宽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的渠道和方式,健全网点、完善手段。

(四)司法执法文明公正。增强全员法制意识,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和政策政令畅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监管到位,提高管理效能;积极探索加强新兴领域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力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和机制,努力寻求执法和服务的有机统一;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严格按法律法规理顺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社会纠纷。

(五)服务环境优化美化。窗口单位要重视服务环境建设,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综合运用各种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办事大厅绿美亮洁,便民设施健全完善,文化景观体现特色,服务流程规范布景,服务环境温馨舒适、视觉文明;服务人员着装规范、办事得体,立足岗位积极开展比文明比奉献比满意活动,重视主客双向交流,引导服务对象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形成良性互动。

(六)条块共建积极有效。积极参与所在地群众性创建活动,在创建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军民共建与和谐单位、和谐村镇、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城乡共建和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督促所辖文明单位参与“结对帮扶”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加强基础性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具有行业特色的群众性创优活动,先进面逐步扩大;全行业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创建工作扎实。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一起抓,把创建活动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工作效能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生产经营单位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当地和本行业前列;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规范,办事公平公正、程序公开,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处于系统领先水平。

(三)道德建设有效,社会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干部职工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成为道德风尚;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实践活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有成效;无政策外生育,无铺张浪费,无封建迷信,无“黄、赌、毒”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城乡共建和所在地文明办组织开展

的“爱心超市”和“结对济困”等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科教文体活跃,队伍健康向上。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与和谐精神、和谐理念的培育,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开展网络文化建设,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完善,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活跃;坚持科学理论、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建立学习型单位,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增强创新意识;广泛开展文体活动,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最大限度开放文体资源,为群众多做好事实事。

(五)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氛围和谐。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教育、制度完善,惩处有力、标本兼治;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纪律严格、奖罚分明;干部职工见义勇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平安建设”工作上轨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安全工作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六)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坚持绿化、美化、净化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服务性行业重视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工作条件优良,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卫生防疫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八条 市级文明乡镇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领导班子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方针,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廉洁勤政、联系群众、奉公守法,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基层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配套,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工作得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积极参加文明乡镇竞赛活动,以镇(乡)带村工作扎实。

(二)生产生活设施配套,经济质量稳步提高。深化农村改革,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建立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业投入不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培育乡镇主导产业,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协调,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良好;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人均纯收入明显增加,脱贫致富成效显著,建成小康乡镇;集体经济稳步增长,财政收入和农民年均收入逐年增加,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和市里规定。

(三)道德实践载体丰富,人的素质显著提升。以提高农民素质为重点,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干部和农民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经常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制定完善镇规民约;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扎实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做好留守、流动儿童的入学、日常管理工作;持续开展“六提倡、六反对”活动,有效遏制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深化殡葬改革,清理乱建坟墓,遗体火化率达到市定标准。

(四)科教文体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功能完善。义务教育成效显著,“双基”教育达标;科普工作持续开展,做到乡镇有科普领导小组、有专业技术协会、有农科场所,村有科协组织、有示范户、有科技带头人,农业实用科技推广和运用成效显著;乡镇建有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制度健全、专人负责,文化生活与全民健身氛围浓郁,经常开展

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普及率提高,政策外生育人数逐年减少,整体水平逐年提高。

(五)综治工作依法推进,治安秩序明显优化。“平安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基层创安活动逐步深化,治安防范网络和群防群治队伍健全;严厉打击地方黑恶势力,依法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治理整顿和规范录像放映厅、游戏厅、歌舞厅等文化场所的经营行为,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民间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调处民事纠纷及时有效,无集体上访和大规模械斗事件,治安案件逐年减少,刑事犯罪率逐年下降,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六)镇乡环境建设有序,镇容镇貌温馨优美。乡镇建设有整体规划,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无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保洁队伍,街道整洁通畅,庭院卫生清洁,农村“三乱”(粪土乱堆、柴草乱放、禽畜乱跑)现象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力,植树造林成效显著,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地占有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乡镇管理制度完善,镇(乡)务公开,全面推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村道路、集贸市场等设施完善,供电、供水、通讯、水利设施保护完好,运转正常。

第九条 市级文明村评选标准

(一)两委班子坚强有力,创建活动规范活跃。村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村级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村民自治落实,村务公开;班子成员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善于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户、十星级农户、信用户和“美德在农家”、“婚育新风进万家”、“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等创建活动;与各级文明单位结对共建工作落实,并积极配合做好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工作,引导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事业日臻完善。全力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引导农民增强市场经济意识,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条件,集体经济逐步壮大;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和市里规定;积极发展社会事业,适龄儿童入学率不断提高,青壮年无文盲;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初级卫生保健达标;生产生活设施不断改善,电话、电视入户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文化室、图书室、体育健身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完善,卫生厕所普及率、自来水入户率逐年提高;组织农民学科技、用科技,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

(三)道德建设扎实推进,村风民风健康向上。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村民中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农民强化道德信用意识、树立现代生活理念、培育文明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科学、文明礼貌、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文明风尚;重视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做好留守、流动儿童的入学、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倡、六反对”活动普及,村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妇女禁赌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发挥的好,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聚众赌博等陋习有效遏制;计划生育率和火化区遗体火化率达市定标准。

(四)环境建设力度加大,人居环境明显优化。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平安建设”创建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治保调解组织完善,无非法传教活动,无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滥砍盗伐,无滥占耕地,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村民遵守乡规民约,无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社会稳定,治安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序,村庄建设有规划,居住条件达到小康建设的规定要求,道路平坦硬化,排水通畅;清洁家园行动落实,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配有卫生保洁员,无粪土、柴草、垃圾等乱堆乱放现象,环境质量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第十条 市级文明学校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目标明确,形成办学特色;积极进行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推进教育“两个重要转变”的实现;把创建文明学校与和谐校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规划科学、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重视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二)内部管理民主规范。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教育科研、总务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能实行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教代会以及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作用;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无乱摊派乱收费现象;中小学设有心理咨询室,并配有专兼职教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解决的好;踊跃参与城乡共建和所在地文明办组织开展的与特困家庭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文体资源尽可能向群众开放。

(三)思想教育扎实有效。认真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特别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能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建构大中小学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和主题实践能结合师生的思想实际进行,引导教职员工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利用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和“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节日开展道德教育与实践活动,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

(四)教育软硬件位居前列。坚持以育人为宗旨,以深化教育改革为动力,以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核心,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教育教学质量处于全市同类学校的前列;重视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师生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文化宣传阵地健全,舆论导向正确,文明上网行为养成,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特色鲜明;设施建设条件达标,校园面积、体育场地和办公生活用房,以及教室、寝室、餐厅人均面积达到市定标准;教学设备完善,校舍维护、设施保养完好率高。

(五)校园环境整洁有序。重视学校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上轨道,校内治安责任制落实,工作网络健全,安全保卫措施到位;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效消除不安定隐患;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学校学习、工作秩序井然;校园环境整洁优美,人文景观布局合理,环境保护意识强;重视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无乱停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道路平整、排水通畅,卫生防疫达到市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社区评选标准

(一)社会风气健康向上。重视社区舆情引导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文化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爱国守法、奋发进取、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深入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院”和争当“文明市民”活动,形成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的新型人际氛围;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以各种形式为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困难家庭解忧愁、送温暖、献爱心,形成团结友善、互助友爱的和谐氛围;移风易俗活动积极开展,无封建迷信、铺张浪费、重殓厚葬等现象。

(二)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平安建设”工作上轨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扎实,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综治工作网络和群防群治队伍健全,防范措施落实,无发生火灾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认真调解民间纠纷,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有序;积极开展无毒害社区创建工作,无“黄赌毒”现象;110报警点布局合理,治安岗设置符合需求,社区内发生的治安问题能及时妥善处置,群众普遍有安全感。

(三)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环保社区、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社区整洁卫生,无乱停放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环卫设施完善,日常保洁到位,垃圾袋装,分类处理,清运及时;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新建小区道路硬化,绿化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不断提高;环保达标,区内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

(四)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在具备条件的社区积极推行物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站),开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有条件的可举办敬老院、养老院,开设家庭病床,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医疗保健、拥军优属等便民利民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尤其要做好流动儿童的管理工作;及时做好下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社区内普遍开展文明单位与特困户结对帮扶活动;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结对共建工作落实,辖区单位的文体活动场所向社区开放,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格局。

(五)文化健身活动活跃。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环保、涉台教育“六进社区”创建活动扎实,能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宣传栏、图书室、阅览室及球场、健身场地等文体设施能满足需要,楼院文化、家庭文化、广场文化、健身活动活跃,市民文明学校活动经常;坚持“扫黄打非”,无制黄贩黄等场所和不法商贩;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有科普宣传教育阵地;法制宣传教育到位,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政策外生育。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标准

(一)思想教育扎实有效。领导班子坚持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落实,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能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重视利用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组织员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实践,员工行为文明规范;景区内爱国主义宣传氛围浓厚,红色旅游区内的导游员能根据游客的不同特点进行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讲解;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未成年人、军人、教师、劳模、英模等实行门票优惠的规定落实的好。

(二)管理机制健全完善。管理机构健全,能依法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施有效的管理、规划、保护和监督,并严格遵守国家城市规划、森林、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相关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廉政制度、监察管理责任追究和办公管理及旅游市场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套;管理手段现代化水平高,景区行政管理、安全保障、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建有景区资源遥感监测系统;培训机制运作良好,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制度落实。

(三)服务管理优质规范。景区内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服务周到得体;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讲解员(导游员)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的有关要求;游人中心须展示人文历史、动植物资源、地质演化、传统民俗等内容,有为游客提供游览的信息、咨询、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游览宣传和教育材料品种齐全、制作精美;景区内旅游市场管理有序,无强买强卖、拉客宰客和假冒伪劣商品出售等欺诈行为。

(四)景区环境优化美化。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景区内建筑布局合理与景观协调;各类说明和标牌、标识设置规范,需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景区内无乱搭、乱建现象,道路完好,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景区管理部门的办公环境按规范绿化、美化;有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队伍,公厕设施完善;垃圾箱设置能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经营场所、服务及休憩设施、周围环境、道路、交通工具清洁卫生;驻景区居民卫生习惯良好,无影响景观的悬挂物或有碍观瞻的废弃物。

(五)资源保护科学持续。景区制定有专项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国家重

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划定核心保护区;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健全,古建筑、古树名木、珍稀动物和森林植被得到有效保护;建立景区重要环境因素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及其措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景区内垃圾和公共厕所排泄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废气、噪声和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六)安全防范措施有力。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设备、设施要有安全记录和检修记录,制定有景区文物维护、电力和配电运行设备安全操作等与技术规范;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景区内饮食服务单位卫生合格,餐具、茶具消毒制度落实,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无聚众斗殴、抢夺财物等恶性刑事案件发生,无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七)社会效益成效突出。旅游经济发展又好又快,境内外游客量在正常情况下呈逐年上升趋势;景区收入依法纳税,旅游经济带动效应显著,地区旅游经济,旅游城市、旅游村镇、家庭旅馆建设成效明显;社会效益好,景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文明环境,倡导和组织公众广泛参与风景旅游资源的规范化管理、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建有市级以上爱国主义或科学文化教育基地,并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八)创建活动特色鲜明。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纳入景区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有部署、有检查;科学制定创建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创建活动的重要指标纳入景区发展规划,做到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保障措施有力、机制健全,有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创建工作组织网络;创建经费列入预算,形成创建工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有健全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景区各单位和居民积极开展和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 市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一)共建机制健全完善。军地双方单位的领导对共建活动高度重视,做到有领导小组、有共建协议书、有例会制度、有专人负责、有活动规划、有管理制度、有共建共育档案、有检查评比、有表彰奖励;群众参与广泛,活动常年开展。

(二)共建内容注重实效。共建活动紧密围绕和谐创建与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以及双拥模范城(县)的创建目标,拓宽新路子,充实新内容;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从驻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共同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三)共建效果示范性强。军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共建单位风气正,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公益事业建设好;共建点在本地区、本部队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共建资源军地共享。共建共享紧密结合,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建共享效果显著;地方单位通过共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部队单位建设进步大、干部战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明显增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四条 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评选标准的县(市)区,可申报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行业评选标准的参赛行业,可申报市级文明行业;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并已获得最新一届县(市)区级[市直机关文明单位相当

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8人),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村镇评选标准并已获得最新一届县(市)区级以上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乡镇、建制村,可申报市级文明村镇;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学校评选标准并已获得最新一届县(市)区级以上文明学校荣誉称号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可申报市级文明学校;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社区评选标准并已获得最新一届县(市)区级以上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可申报市级文明社区;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标准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可申报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凡是符合市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并已获得最新一届县(市)区级以上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中有条件的连或相当于连以上、师以下建制的单位,可申报市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凡是符合市级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评选标准由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市级行业示范点,可申报市级文明示范窗口。

个别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可越级申报,但应向市文明委打专项报告,说明越级申报的理由并附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资格的县(市)区,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行业资格的参赛行业,由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党组向市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资格的单位中,县(市)区直单位和中直、省外、省直、市直驻县(市)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市直单位和中直、省外、省直驻市单位,向市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学校资格的学校中,县(市)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市属各类学校向市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村镇、文明社区资格的乡镇、建制村、社区,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资格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向市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资格的单位,经军地双方商定后,以共建的地方单位为代表,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市级文明示范窗口资格的市级行业示范点,向所属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资格审查。申报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行业的,由市文明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的,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文明办、县(市)区文明办、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评。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行业的考评由初评和总评构成;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由届中复查和总评构成。初评和届中复查在届期第二年进行,总评在届期第三年进行。

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的考评,由市文明委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市级文明

县城(城市)、文明城区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问卷调查、设立群众联系电话等形式进行;

市级文明行业的考评,由市文明委组织市创建文明行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市级文明行业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

市级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县(市)区直单位和中直、省外、省直、市直驻县(市)单位的考评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评;市直单位和中直、省外、省直驻市单位的考评对象,由市文明委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考评;

市级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的考评,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委,依据“市级文明乡镇评选标准”、“市级文明村评选标准”、“市级文明社区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

市级文明学校的考评,依据“市级文明学校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县(市)区属中小学、幼儿园的考评对象,由学校所在县(市)区文明办会同同级教育工委共同考评;市属各类学校的考评对象,由市文明办会同市委教育工委共同考评;

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考评,由市文明办会同市建设局、旅游局,依据“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设立群众联系电话等形式进行;

市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考评,由共建的地方单位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同级双拥办和部队政工部门,依据“市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市级文明示范窗口的考评,由所属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会同窗口所在县(市)区文明办,依据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市级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电话询问服务对象等形式进行。

(四)逐级推荐。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候选对象,由县(市)区文明委、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名额推荐。县(市)区文明委、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应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评和审核后,向市文明委推荐。

(五)审核公示。候选对象须送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市文明委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由市文明办提交市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由县(市)区文明办提交同级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推荐的文明示范窗口候选对象,由候选对象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交同级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候选对象须在市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上报审批。市文明办将候选对象分类汇总,提出建议表彰名单上报市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表彰名单后,由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或证书。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对获表彰的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村、文明社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各级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荣誉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

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每年发给在职干部、教师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每年所发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单位、村镇、学校、社区评选全国、省级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该单位、村镇、学校、社区主要领导评选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全国、省级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评选全国、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原则上应从连续两届(含本届)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所在地方和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文明办、县(市)区文明委、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文明办、县(市)区文明委、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二十一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市,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办、县(市)区文明委、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要在市文明委统一部署下,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推荐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进行一次复查,并向市文明委提交复查报告。对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文明委复查。对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经市文明办查明情况属实,由市文明办向市文明委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往下一届的评选。两届未参加评选的,取消市级申报资格,从下一级别开始申报。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报市文明办备案;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市文明办审核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县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行业,由市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文明办、县(市)区文明办、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三个方面。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获得市级精神

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应根据管理层级,及时向市文明办、县(市)区文明办、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文明办、县(市)区文明办、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所在地方和单位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暗访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报市文明委和市委、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文明委、参赛行业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各级各部门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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