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执业约定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事由: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报名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83号文件,我院人才紧缺故同意接纳,乙方自愿到我院实习培训,保证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时间算起,在城关卫生院注册执业至少5年。为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约定:
一、乙方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甲方允许乙方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乙方取得资格后在甲方执业不参与职称评定,只参照享受医士待遇。
三、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带习老师的管理、要求,在实习岗位科室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每月予以相应的劳动报酬,以资鼓励。
四、乙方在实习期间,在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前不得擅自签名及独立处理工作,须在有资格的老师带领下参加培训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如由乙方严重违规造成的过错及事故,其后果应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五、乙方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根据当时相关政策规定执业,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
六、合同一签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及违约,否则将以技术培训转让及转出为由,视其执业年限,赔付给甲方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违约金;
七、乙方有以下情形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在执业年限不满5年时,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执业手续;
(一)因严重违规操作造成重大事故;
(二)多次不遵守甲方单方规章制度;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对待工作;
(四)医德医风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再次考核不合格者;
(五)有违法行为发生者;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的情形。
八、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议约定。
九、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严格履行,合同自签字起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