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并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2000元,此外的公物为 低值易耗品。
二、机关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
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局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办公室和财审科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批准;价值较高的物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八、涉及房产、土地等重要资产处置,需经专定认证,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