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责任竞合问题 - 范文中心

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责任竞合问题

10/12

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责任竞合问题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然而,“利益之所在,危险之所在”,人类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工业革命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长期以来危及着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达10万起以上,死伤2000万人,这一数字高于一场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的伤亡人数。

为了减少和尽可能消除职业伤害所带来的危害,分散雇主风险,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但同时,工伤作为人身损害的一种特殊类型,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本质上也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本文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及其中外适用模式的分析入手,阐述何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一、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所谓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但根据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普通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能获得更多的损害赔偿。普通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还可能会获得精神赔偿,这一项是工伤保险赔偿所没有的。这样就出现了同样是人身伤害事故,非工伤保险事故的受害人比工伤保险范畴的工伤职工获得更多赔偿的情形。在个别案例中,甚至会出现相差2至3倍的巨大差距。

随着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全面实施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主张较高金额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将大幅增加,甚至于

工伤保险给付之外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工伤案件也会出现并逐渐增多。因此,解决工伤保险与工伤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已成为广大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和人民法院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世界各国有关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相互关系的处理模式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两种并存不同的损害填补制度,在针对同一损害事故时,两者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受害人是否可以任选其一?抑或是两者兼得?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

第一,取代模式:工伤保险取代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兼得模式: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模式允许劳动者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

第三,择一模式: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劳动者在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

第四,补充模式: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 三、我国工伤赔偿模式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即对因工负伤职工的治疗补偿作出规定。虽然从这时起,我国开始着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但适用范围一直十分狭窄,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且,由于保险资金长期得不到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实际上变成了企业自行负担的工伤赔偿制度。

为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该法第九章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于1996年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实行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虽然上述规定仅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但实际上确立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机制,即采用补充模式。由于该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一些地方立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采用补充模式,有的采用兼得模式。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又迈出了一大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法律界对上述两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采用了补充模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采用了兼得模式。但无论如何,该两法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将人身损害赔偿引入工伤赔偿的思路。

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制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法,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从此以后,工伤赔偿问题要从行政立法上建立一个强制的、统一的保险制度,改变工伤赔偿按普通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处理的思路,即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变成了劳动争议案件。

那么,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仍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巨大利益,实践中的争议还在继续。

四、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解决思路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相互关系的处理模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是“混合模式”,即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1)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赔偿,采用取代模式,即工伤保险取代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不可兼得;(2)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不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新的问题是,这里劳动者向侵权的第三人所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补充责任性还是独立性的?即,到底是采用补充模式还是兼得模式?对此,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对工伤保险机构和侵权第三人均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两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受害职工或其亲属可以主张双份赔偿。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兼得模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

[2005]201 号)规定:“对劳动部门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劳动者以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构成工伤事故为理由进行抗辩,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部门没有认定工伤或者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构成工伤事故的,则可以按

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予以处理。……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

山东区别对待,第三人侵权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按照新的社保法规定,医疗费不可获得双重赔偿,即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后向侵权人追偿。不重复赔偿符合民法的一般原则,民事赔偿采取的是填平式原则,不允许获利。

在浙江省内出现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

1、 先走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2、完了再申请工伤理赔,其中如职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其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相关内容

  • 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管理(业主方)的经验总结
    大 型公 共 建 筑项 目管理 ( 业主 方 )的经验 总 结 ◆方 圆 ( 昌理工学院 ) 武 [ 摘要]某局科研 大楼 是某局 自筹资金 , 建设 的规模 最 大的一栋公 进度管理 : 成本管理 : . A 建立投资管理制度 : . B ...
  • 请求权竞合真相
    内容摘要: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除立法冲突外,权利不可能冲突.权利聚合指同一主体,因同一事实发生的绝对权性质或权能不同,或发生的相对权标的不重叠,故可以并立.权利竞合指同一主体,因同一事实发生的相对权标的重叠,故不能并立.标的完全重叠虽 ...
  • 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
    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也是一个处于发展和变动中的概念.而产品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则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更为丰富.外延更为广泛,并给我们提出了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 ...
  •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
    1:[论述题]试述你对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解. 参考答案: 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 ...
  •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目是不同的,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应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索偿时要注意途径和方式,那么具体来说交通事故工伤如何索偿?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穗劳仲会纪[2011]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 ...
  • 人民法院民事新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容提 ...
  • [司法考试]试析工伤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
    试析工伤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 摘要: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是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的不断变化,有的企业受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限制,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当事 ...
  • 20**年司法考试复习[卷四]论述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A. 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 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