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了确保胜诉债权得以实现,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贵院对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981.10万元的财产及价值约人民币 2100万元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为此,担保人愿意作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以位于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沙东村一宗地号为01-07-(160)001的国有出让土,证号为海国用(2008)第071164号的、面积为22310.0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896.3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沙东村三十一组916号内海政房权证字第20173453-20173472号(1-20号),面积为9463.15㎡,评估价值为3122.84万元的房产(上述两项评估值共计为5019.19万元),均作为该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担保人承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并造成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担保人将在5019.19万元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南通跃龙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通龙房地估
【hm2014】(估)字第9369号《土地估价报告》和通龙房地估【2014】字第93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此致
担保人:南通远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14年8月28日
注:本担保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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