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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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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保密工作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3条 总经办主任负责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各部门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

第4条 对于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重点突出,既确保公司秘密不外泄,又便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方针。

第5条 公司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6条 对在保守公司秘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部门,公司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者给予处罚。

第2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7条 公司秘密事项如下。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客户的资料及供应商资料。

7.装备技术资料、专有技术、设计图文资料等。

8.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9.其他经公司确定的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8条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9条 公司保密等级的划分由总经办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办组织实施。

第10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级,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公司秘密的密级划分说明

第11条 对公司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其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对以往的文件应于本制度发布后3个月内整理完毕,并确定密级。

第12条 对于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由产生该事项部门的主管在3天内拟定密级,报总经理批准。

第13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3章 保密措施

第14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办设专人执行。

第15条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网络部门负责保密。

第16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17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须由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18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19条 对于涉及公司秘密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与会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20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问题的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21条 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员工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播公司秘密。

第22条 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

第23条 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24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办批准后办理。

第25条 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公司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26条 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章 解除和降低密级

第27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可解除或降低密级的文件。

1.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2.已有新的替代文件出现。

3.外界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原密级已无必要。

4.发生了其他可以解密或降低密级的情况。

第28条 解密和降低密级的文件由总经办提出清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29条 解密和降低密级的操作由总经理委托专人监管,由总经办具体实施。

第30条 文件解密后一律当场销毁。

第31条 公司总经理委托专人按清单一一核对准确无误后,用碎纸机或燃烧的方式进行销毁。

第5章 责任与奖罚

第32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员知晓。

2.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且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第33条 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34条 公司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第35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员工,公司根据其贡献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最高可按其实际贡献的10%计算奖金。

1.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

2.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3.对公司保密工作作出了显著成绩的。

第36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并酌情扣发工资100~1000元。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3.因疏忽大意而泄露公司秘密的。

4.遗失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

第37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6章 附则

第38条 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制定、解释。

第39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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