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安徽马钢90亿国有资产即将流失 - 范文中心

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安徽马钢90亿国有资产即将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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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安徽马钢90亿国有资产即将流失

2008-12-01 09:33:08|分类:默认分类|标签:|举报|字号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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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的一个帖子:sos——安徽90亿国有资产即将流失

真是触目惊心!!!

听说安徽省国资委一位主任到马钢做报告时,先是说马钢改制绝对符合国家政策,后来又说安徽省国资委对国家政策进行了适当的放宽,国务院国资委还夸奖安徽有创新意识。

靠,这下我是彻底明白了,中国的政策是可以由下面省市任意放宽的

转帖!

安徽90亿国有资产即将流失

2008年6月30日马钢改制方案将会通过,请广大网友转帖此文,最好贴至强国论坛让总书记看到,抢救90亿国有资产。向您致以共产党员的敬礼。

最近,由安徽省委省政府大力推动的马钢整体改制方案即将实施,准备拿出48亿改制专项资金(另备用资金21个亿用于以后新晋升的高管,另外还有21个亿是用来安顿职工)国有资产用于职工身

份置换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

但是,这种所谓的整体改制根本没有国家政策支撑!!!

一、马钢的简介

马钢座落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是我国传统的十大钢之一。早在1919年,马鞍山就发现有铁矿资源并被开采。1949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组接管,成立了马鞍山矿务局恢复了矿山生产。1953年,马鞍山矿务局改称马鞍山铁厂。1958年8月,在马鞍山铁厂的基础上成立隶属冶金部的正厅级马鞍山钢铁公司。1993年9月1日,马钢重组分立为马鞍山马钢总公司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股份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H股、A股分别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马钢总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代表国家管理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权。1998年9月20日经安徽省政府和原冶金部批复同意马鞍山马钢总公司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挂牌更名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集团公司)。马钢集团按母子公司体制运作。母公司为马钢集团公司,马钢股份公司为马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毛泽东、朱德、江泽民、李鹏、温家宝、吴邦国等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视察过马钢,给了马钢职工莫大的鼓舞。经过几十年来几代人的努力,马钢逐步形成了以“板、型、线、轮”为主的产品系列,是我国主要的建筑用钢材和火车车轮生产基地之一。目前马钢集团拥有全民职工6万人(其中马钢股份4万人),股份公司年产钢1500万吨,股份公司2008年1-5月实现税后利润18.9亿元。目前马钢集团

公司属于安徽省国资委独资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马钢集团公司控股马钢股份公司。需要强调——马钢两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企业,上市公司人、财、物三分开工作还得到过证监会的表扬。

二、安徽省推出的改革方案大体内容

(一)马钢集团公司辅业分离

将马钢集团的4家全资子公司建设公司(建筑业)、实业公司(一些小实体)、康泰公司(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力生公司(餐饮、食堂、浴室、酒店)约5000职工以辅业分离名义剔出马钢,全体职工与马钢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股权注入改制后的新公司,马钢集团逐步退出。

(二)组建马钢创投公司

给予马钢集团剩余的5.5万职工身份置换,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48亿元作为股权组建马钢创投公司,5.5万职工成为马钢创投公司股东。其中厅、处级干部获得成百万、上千万的“激励”,普通职工按工龄3647元/年算断。

目前的马钢集团公司为安徽省国资委全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安徽省国资委和马钢创投公司分别按照75%、25%的比例持有马钢集团公司股权,马钢集团公司再控股马钢股份公司。改制后组建马钢集团公司董事会,应由省国资委按75%比例派出的董事,由省国资委、马鞍山市政府按照7:3的比例派出,分红时按照3:7比例分配。

三、安徽省方案的违法之处

(一)除5000分流职工外,改制后留用的包括高管在内的5.5

万职工不应取得任何股权和激励

马钢整体改制后仍然是国有资产占绝对控股地位,除了辅业分离的4家子公司以外全体职工留用的同时取得了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马钢在整体改制过程中,除了辅业分离的5000职工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外,不应对改制后继续留用5.5万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为什么安徽省委省政府热衷于这样做呢?是变相的为职工牟利益吗?其实不然,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高层管理人员获得高额的股权激励(法定代表人马钢集团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董事长顾..获得的股份999万元,将是一般员工的100倍以上)。马钢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顾..虽兼两个公司职务,但是据马钢股份公司年报,其在马钢股份公司领薪,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完全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获得激励股权。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监管比较严格、股权激励的运作比较规范且激励额度比较少,因此,并不能引起这些高管们的兴趣。

(二)马钢不应适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马钢此次整体改制进行股权激励全部依据来源于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对高管们实施高额的股权激励。如果我们认真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就会不难发现问题:

1、马钢集团公司根本就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1993年马钢重组分立为马鞍山马钢总公司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股份公司)。马钢总公司包括铁矿山、建设公司、实业公司、生活后勤、医院、教育等单位,除矿山外都是吃喝拉撒后勤单位,根本就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但是,为了绕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在推动马钢整体“改制”的进程中,马钢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用马钢股份公司的材料偷换概念,以马钢(集团)控股公司的名义申报,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推动下,安徽省科技厅以《2007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告》顺利认可了一个以矿山开采、食堂、浴室、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为主的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0734050B1254)!!!

2、假设安徽省科技厅的批复正确

即使假设安徽省科技厅的批复正确,那么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试点国办发【2002】48号;但是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应当适用!!!但是此次改制方案中马钢股份公司的4万职工参加了对马钢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的瓜分,合计瓜分国有资产90亿元!!!

3、安徽省方案明显违反了国办发【2002】48号

国办发【2002】48号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马钢股份公司作为在香港、上海两地上市公司,其4万职工根本就不具备瓜分马钢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的身份。

4、安徽省方案明显违反了《公司法》

2006年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马钢创投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却有5.5万人拥有股份,岂不是省委省政府带头违反法律?

5、马钢于6月30日职工大会表决改制方案,在摄像机和头戴钢盔的保卫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有30几位代表举手表示反对,这些都是辅业被分离单位的代表,最后一次参加马钢的职工代表大会,勇敢地举起正义之手,代表了被分离单位职工的意愿。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2004-08-02总工发[2004]1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都明文规定:“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由此可见,马钢职代会采取举手表决(规定应为无记名投票)违反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表决!!!!!!

6、违反劳动法

马钢作为“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已经于6月30日单方面将集团公司、股份公司5.5万职工劳动合同集体解除,据说是在7月1日以改制后打工仔的新身份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马钢经过安徽省政府批准的集体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完全的违法行为。

四、安徽省方案对当事各方的利弊分析

(一)辅业分离单位的5000职工

绝对是绝对的坏消息,辅业分离职工大部分是原来主线各厂职工由于历次组织调动来到辅业,还有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2支队集体转业剩余的约1500职工。辅业单位职工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单位没有核心竞争力,现在马钢股份公司主线厂每年动用2亿多元的劳务外委,却要让这5000职工自谋出路,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特别是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2支队集体转业剩余的约1500职工,1983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集体转业命令来到马钢,来马钢时平均年龄22岁,26年过去了现在平均48岁。青春奉献给了祖国、奉献给了马钢,现在马钢还继续存在,2008年税后利润有望达进40亿元,却要在奥运之年将1500名**军人赶出马钢,会在国

内外造成什么政治影响,有道是情何以堪!!!

(二)留用的5.5万职工

应当是一个小小的好消息。据说,在国内大钢中,马钢高管收入位列前三名,职工收入位列倒数(普通职工每年现金收入2万余元,正职高管84万元/年),干群矛盾非常大。留用的5.5万名普通职工,普遍抱着捞一票算一票的想法,想捞口汤喝。

(三)马鞍山市委市政府

由于马钢属于省管企业,马鞍山市委市政府除了征税以外,一直无权从马钢发展中分享其他好处。但是此次改制后可以与省国资委按照7:3比例分享利润,可以说非常满意。

(四)马钢高管

绝对的利益!!!法定代表人顾..获得999万股权,副总以上大约500万股权,处干100万股权,2000名科干大约15万股权。这是顾..在拿着84万年薪(普通职工年薪2万余)之外获得的!!!

(五)安徽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

可以认为是一大输家,流失的90亿国有资产都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100%控股养育了50年的企业,现在要让出25%的股份给职工和高管,剩余75%股份应享有的利润只能享有30%,即原来可以享有100%的税后利润,改制后只能享有22.5%的税后利润。

但是一个奇怪的问题——如前所述,安徽省国资委有享有100%权益降为享有22.5%权益,人民委托经营的资产拱手相送企业高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是如何履行的?崽卖爷田不心疼!!!如果说

没有猫腻,没有企业高管的协议,如此积极的推动“改制”,傻子才会信!!!

五、马钢的未来

马钢对改制有“三个不”的政策,即:不报道,不宣传,不解释。 可是请问:有没有人论证过,如此“改制”后企业能够提高竞争力吗?马钢今天的全员参加的“改制”实质是一种MBO形式,没有人去认真调查是否适应马钢。我们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是经常调换的,前面人干了几十年退休了走了,包括很优秀的企业家到点就走了,某些人来了MBO就到他名下,中国老百姓能没意见吗。小企业没有MBO的空间,小企业所有者自己管理,用不着经理人做MBO,大企业没有必要搞MBO,西方的企业都不是所有者搞MBO,跨国公司几乎没有了所有者直接管理的。

这是什么样的一种整体“改制”呢?这难道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吗?难道这是安徽省在实践让人民获得更多的“资产性收入”?那么这公平吗?如果国有企业都象这样改制,那么将有上万亿国有资产将变相流入个人手中,特别是流入那些高层管理人员手中。

说白了,就是巧立名目,集体贪污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就是被这些人以种种借口给瓜分了。他们自己给自己制定优惠政策,自己享受。遇到红灯绕着走,费尽心机瓜分国有资产。

2. 李士忠总结出的国有资产流失十大案例

2008-11-29 10:51:19|分类:默认分类|标签:|举报|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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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

内地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成效斐然,经验不少,教训也不少。国务院派驻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李士忠最近就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一事披露一些案例,可说触目惊心,令人深省。

李士忠1998年开始任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后升任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他在任上感受最深的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其方式五花八门,以下为其中的10个案例。

案例一:政府干预,强行向企业摊牌和担保。某企业为扩大规模,接受外商8900万美元设备捐赠,以换取企业产品独家出口经营权。而当地政府却决定让企业进行反担保,造成该企业实际支付设备费用比自己购买还多花1100万美元,让外商在此项交易中净赚近亿美元。更莫名其妙的是,这个外商向中国银行借贷的流动资金3000万美元,只还了1500万,剩余部分赖账不还。而政府主要领导竟然批准决定让这家企业替外商还中国银行1490万美元欠款,使企业遭受1亿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案例二:缺乏科学论证,造成决策失误。某企业总资产37亿元,在房屋地产热时出12亿元在珠海、深圳、惠州等地买了大片土地、建了大量房屋。如今在惠州建成的5栋29层大厦连一平方米都没有卖出去。

案例三:大办第三产业,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使国有资产

流向集体和个人。某企业将本应由主业经营的很赚钱的业务转给离退休人员经营、职工集资入股的第三产业公司经营。一年后,每个职工仅入股2000元,却拿到7万元回报、回报率高达35倍。

案例四:利用改制重组转移资产,转移利润。一家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将部分优良资产转移到股份合作制企业。这家企业本来只有1亿4000万元净利润,竟然将1亿6000万元净利润转移到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把国有资产转移到集体,再逐步转移到个人手中,国有企业变成空壳,资不抵债。

案例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为配偶子女谋私。一家企业主管进出口的副总经理利用妻子是财务部门领导,利用职权,互相勾结,让两个儿子分别在当地和深圳注册两家私人公司,采取高进低出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六:外商特别是假洋鬼子套取资金。某企业通过一个偶然机会结织一位内地移居香港的商人,该商人又冒充一家荷兰公司代表到中国投资做生意。内地这家公司负责人没有调查这个外商的背景,也没有召开董事会讨论研究,将几千万美元从财务部划出,结果这个假外商携同巨款一跑了之。

案例七:炒做、私分股票和期货、债券。四川东方锅炉厂原任董事长、总经理和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私分送人两千多万股票,每人将300万元获利装进自己的腰包,结果两个被判死缓,两个被判无期。这个案件从上到下涉及100多人,轰动全国。

案例八: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吃喝玩乐、挥霍浪费。一间企业

的厂长长期在北京五星级酒店嫖娼,出手大方,每出手都是几千至上万元,而且还分别在长沙、北京、广州、香港等包养情妇。

案例九:贪小利、吃大亏,违规拆借。一家企业在现金本不富裕情况下,为获取高于银行的利息,将1亿元现金全部借给信誉不好的一家企业,结果不但利息分文未收,本金最少也损失5000万元。

案例十:管理混乱,缺乏责任心。某企业建设一个面积6500平方米的综合楼工程,从工程预算、建设、验收、决算、审计,表面一切手续完备,但查账时发现,在工程结算中,将水磨石窗台按6800平米与施工单位结算,多付10万元。还有一个企业,建一个1100百多万元的小工程,经查账就多付给施工单位189万元。

李士忠说,以上所述只是冰山一角,造成国资流失原因有多方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对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

(摘自3月19日香港《信报》)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3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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