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概览
作者:李云霈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我国早已建立了监事会制度,但监事会制度运行并不理想,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甚至在公司内部都没有得到认同。本文希望介绍监事会制度,试分析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原因并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监事会;内部治理;内部监督
一、监事会制度简介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自国有企业改制以来我国即建立了监事会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以及监事的选任办法: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53条规定了监事的任期,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119条、第152条规定了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当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时提出罢免建议,需要由其做出赔偿时提起代位诉讼;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5、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进行调查,并可由公司出资聘请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
二、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自从国有企业改制以来,我国已建立起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制度,然而,这种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许多上市公司监事会没能真正监督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不正常关联交易、当权者以权谋私等问题。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显示,公司的内部约束力量,认为来自监事会的仅3.4%,远低于认为是董事会的29.2%、认为是管理者自我约束的25.8%、认为是主管单位的13.2%,甚至低于认为是地方政府的5.4%[1],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甚至在公司内部都没有得到认同。
我国现有监事会运行当中监事会及其成员本身独立性难以保证,监事会主席常常由董事会委任或是与董事会关系密切,监事会成员和职务安排由董事会决定,这样缺乏独立性的监事会难以履行其监督职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当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而实际操作中监事会主席常由工会主席兼任,职工代表也由工会产生,这就使得在我国现在工会几乎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职工代表难以真正代表职工,特别是国有公司,监事会主席通常由党委委派,由党委副书记或
是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职位、经费、报酬等由党委决定,同时党委和董事会常常是一套人马
[2],这样的监事会只能沦为摆设,成为董事会的工具。另一方面现有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兼任,而且多为公司内部人员兼任或是上级领导指派(国有企业),在现在监事会开会时间已经很少的实际情况下难以想象这些监事会将多少时间、精力用于履行自己作为监事的职责,再加上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监事疏于履行职责的约束机制,这些都是监事会监督职能无法实现的原因。
三、对监事会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权力
监事会应该通过把握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权来巩固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监督机构的地位,通过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公司财务应该经常向监事会报告情况(至少应与向董事会报告频率相当),涉及公司重大财务变动时应向监事会说明并取得监事会同意。监事会可随时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并在事后通知董事会支付审计费用。监事会对于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其他重大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罢免和更换,明确监事会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程序。
(二)完善监事会成员选任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已明确监事由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在投票中为减少大股东对监事会的影响,应限制大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或采用大股东回避制度。监事会成员决定以后应由监事会成员共同议定监事会主席,不能由大股东或董事会制定。监事会成员不应由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应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一定比例(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监事会成员多于一定数量时(3人或5人)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的运转和监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财务、董事会人员变动的监督。
(三)增强监事会独立性
增加对监事职务的保障,明确监事一经当选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换。明确监事会的薪酬和运作经费由股东大会决定,决定以后不能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任意修改。薪酬宜采用固定薪酬制不与公司业绩挂钩。
(四)增强监事会的知情权
保障监事列席董事会的权利,对于在监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做出的决定监事会有否决权,必要时监事会可要求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出席会议并说明情况。对于董事会就重大事项未征得监事会同意做出的决定监事会动用否决权时,监事会应公开其否决意见。
(五)建立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并明确免则情形
当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如不能证明监事会已尽注意义务监事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当公司因违反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时,如不能证明监事会已尽注意义务监事会对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可以参考独立董事制度由公司为监事会购买责任保险或是由监事会成员承担名义责任、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条件应提前约定)。
参考文献:
[1]陈曦.建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兼谈监事会之立法完善[A].游劝荣.公司法比较研究(海峡法学论坛)[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0-18.
[2]江钦辉.论上市公司公监事制度的创设[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8.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