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著作权纠纷管辖权讲稿
这两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管辖权制度存在着以 下三个问题: 1 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管辖根据并不适合。 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如果能成为法院行使管辖 权的根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该因素自身有时 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 至少是可以确定的; 二是 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 。网络 ) , 安徽怀宁人, 男, 硕士,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 8· 服务器所在地很显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 。就第一个 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难以确定的 , 如雅虎 条件而言, 等国际性的大网站, 它们的服务器遍布世界各地, 如 果发生纠纷, 哪个是与案件相关的服务器呢? 而且 中间将经过无数个网络服务器, 最后 信息在传递时, 才在用户的电脑终端上显示出来 。所以究竟哪个是 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服务器, 客观上无法查明。 就第 并非所有的网络服务器都与侵权行 二个条件而言, 为有关。假设中国用户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连接 上互联网, 从英国下载了一首未经授权的歌曲。 按 照司法解释的精神, 美国服务器也应当与侵权行为 有利害关系。但实际上, 美国服务器与用户行为之 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它仅仅是 间并没有实质联系, 单纯作为一个连接互联网的技术设备存在的 。 2 我国民诉法第 108 条规定, 起诉必须有明确 的被告。何为明确, 在第 110 条做了说明。 其中被 告人的住所是必须明确的事项之一。 所以“难以确 根本就不符合起诉条 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 件,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 应该被裁定不予受理。显而 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法律规定相冲突 。 易见, 3“难以确定” 以原告、 被告或者法院中何者意 见为准? 如果以被告为准, 那么为了逃避责任, 被告 总会提出疑义, 使问题久拖不决; 如果以法院为准, 那么以哪里的法院为准? 如果以原告意见为准, 那 么为了求得对其有利法院的管辖, 原告可以在全球 从而 任何一个地方通过手持终端设备连上互联网 , “发现侵权内容” 这样会造成原告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