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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法缺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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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法缺失原因

崔宁 法01班 学号:2010012834

中华法系自秦至明清一直遵循以刑为主的理念,原因大致分为一下几点:

1自然地理因素和农耕为主的文明

中国与西方最大的最明显的不同就是中国大部分位于平原地区,而古代西方社会所处的环境是四面环海,山河纵横。相对来讲,中国社会农业发达,水旱灾害频繁的社会状况促使国家成为公共权利的保护着和行使者,必然选择中央集权政体。而希腊由于山河的阻隔被划分成相对小的区域,因此必然选择小国寡民的城邦政体。小国寡民的城邦政体与中央集权政体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不同的思维又造就了完全不同的立法文化。中国强调“法自然”而西方则强调“自然法”。西方的法学家最早就把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人为“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特别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和源泉。人人都可以通过学习哲学和其他的知识,用自己的理性理解法律,并遵循法律。中国则不同,中国的小农经济决定了其重视气候,重视顺应天时的特性,所以中国有“法自然”和“天人合一”的思想。

在不同的立法文化中,可以明显的看到,西方是以个人为主体,而中国是以自然崇拜到个人(皇权)崇拜的过程。西方文化渊源决定了其法律是面向解决个人问题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中国的立法渊源则决定了法律在这里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惩治犯

罪的工具。

2政治领导下的法律

我国古代所有的法律都不是民主产生的,无论是修改,订立或废止一条法令,都处于皇帝一人的手中。与西方将神明置于至尊地位不同的是,中国的神与人是结合在一起的,神权服务于皇权。皇权至上,公重于私。这样的法律维护的是地主,贵族的利益。中国古代的立法有两种:其一是编纂法典,这项工作由特定的法官来完成,编纂的人员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这样形成的法典是一朝一代的基本法律。其二是编纂皇帝的诏敕和案例,作为追加法。《汉书》有云:“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真样的法律更加充分体现了皇帝的意志。封建社会中的立法与司法的共同目标就是维持统治秩序。通过立法,稳固了皇帝的特殊地位,明确了各个阶层的等级差别,维护了社会稳定。由此可见,从法律服务的对象来看,也可以解释中国古代没有特定的民法典的原因。

3国与家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典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其实不需要民法典。这不是说中国古代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和纠纷。但中国传统的行政性质是“国”与“家”相结合的,家就是国,国就是家。国的一切政治活动都可已被视为“家政”。皇帝是全国的家长,地方官是地区的家长,全国上下依照家族的理念和模式管理。这就决定了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才会引起皇帝的重视,而其他的日常纠纷则被统治者视为“民间细故”,由各地

方自行解决。

所以中国古代审理民事案件中,法官多是以父母官的身份出现,履行家长的职责。比如主动为当事人确定收养赡养事宜,为其确立立嗣分配家产,或者在公堂之上为当事人订婚,或主婚。多有成就姻缘佳偶,惩恶扬善的佳谈。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对于民事纠纷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多靠父母官个人的判断和当地舆论,以及儒家所宣扬的道义为标准。有效的缓和了政治和社会矛盾,掩饰了国家权威的强权暴力的本质。 当今社会的发展方向

对于当今社会来讲,全球化的发展使当今中国人脱离了早期的封闭和自守,现在的社会呼唤民主与法制,呼唤自由和人权,呼唤和平与交流,然而封建社会的以德辅刑的模式却可以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思考和启示。为什么按照现在观点来讲的一个完全无人权的社会可以持续不断的繁荣发展5000多年,为什么一个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可以很好的管理一代代炎黄子孙的生活起居?并非现在的社会应该回到从前,最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过去的社会生活留下的善,孝,忠,守,和对于他人的谦让态度和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看到封建社会下人们对于道德理想的追寻。

对于西方已经非常健全的民法体系来说,我认为,有只得借鉴得到地方,但它终究不是在中华民族土壤上成长起来的法律。一味的照搬照抄只会与中国民族的精神渐行渐远。在现代的立法当中,应该在明确规定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同时,以法律的方式倡导传统美德的发扬。

我相信,一个国家的人民,当他们真正感到幸福的时候,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得到保障的时候,而是他们发现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时候,是他们发现自己和周围的人都不需要强制力和暴力来规范的时候,我相信,那时候法律也达到了最高的境界。

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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